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我国经济条件下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格式合同的产生对现代契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在我国当前经济条件下,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二十世纪以来,契约方面出现了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普遍采用。垄断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需求,使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原则遭到严重破坏,以致引发了格式合同究竟是否为合同的争论,有学者甚至发出了契约的死亡这一感叹。1(1格兰特•吉尔美契约的死亡,转引自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200页)各国经济立法、民商法律逐渐注意到格式合同的流弊,并着手从司法上加以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