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法院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所在地(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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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间借贷管辖法院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所在地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住所地,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取得了当然的管辖权。实务中仍以写明法院管辖地为最佳的选择。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汇总。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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