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论违约金的调整 【摘要】违约金调整制度作为违约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的中请对其子以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违约金的参照因素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幅度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违约金调整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金;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一、关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的探讨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在于补偿而不在于惩罚,而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违约金在阻止违约、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有效性,因此,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总体而言,大陆法系都把惩罚性违约金视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注重违约金的强制履行作用,以违约金来加强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