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确保科技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 2013 年度以及之前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第三条 验收分工监督审计部门(办公室)统筹管理项目
2、验收工作,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监督和考核项目验收的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的验收;根据验收结论进行信用和绩效管理。项目主管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协助做好验收。业务科室可委托区县科技行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加强对验收工作的质量控制。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举报处理。第四条 验收形式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10 万元及以上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集中验收或单独验收),10 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用材料验收形式。10 万元以下项目经市科技局授权,可以委托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3、第五条 验收流程(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7)。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要提交延期验收结题或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二)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主管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退回项目承担单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提交至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三)市科技局审核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审核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以及
4、合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业务科室和监督审计部门(办公室)应当自验收申请提交到市科技局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的,20 万元以下项目由业务科会同办公室验收,2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办公室会同业务科验收。(四)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验收批复通知后应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业务科和办公室应在发出验收批复通知起 2 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1、专家产生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来选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汕头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由市科技局科技规划科从科技专家库抽取(其中财务专家名单知会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私自选取专家。专家会议
5、(现场)验收需要 5 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须含 1 位财务专家,财务专家不能是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人员),其中 1 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材料验收需要 3 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含 1 名财务专家)。2、项目财务验收对立项资金 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审计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立项资金 20 万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见附件 5)和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经费决算表(见附件 6)的标准格式。3、项目验收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
6、,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意见有分歧的,2/3 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采取材料验收的,由专家对验收材料独立进行审核,并填写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验收结题专家意见表(见附件 8),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2/3 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财务专家认为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不通过。4、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项目完成度在 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
7、收通过。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其中项目完成度达到或超过 100%的,评为良好,其他的为合格。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 80%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其他不应通过验收的情况。(五)结论反馈 项目验收后,业务科室应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验收结果。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监督审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
8、之日起 6 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六)归档备案 通过验收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业务科室、组织验收单位应及时办结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验收材料一式不少于 4 份报送给项目主管部门盖章,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中分类报送市科技局有关业务科,由业务科审核盖章后送办公室复核,局领导审批后加盖市科技局印章。业务科室负责验收材料的返还与归档,盖章流程完毕后,办公室保留 1 份归档,业务科保留 1 份,项目主管部门保留 1 份,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返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六条 绩效和信用管理监督审计部门(办公室)根据各项目的执行和验收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绩效和信用记录。第七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项目或政策有特别要求的,可适当调整规程。第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部流程2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报送材料清单3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报送材料清单4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含技术总结)编写提纲5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格式)6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经费决算表(格式)7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验收书)8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验收结题专家意见表9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