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人对公司补足出资责任(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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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人对公司补足出资责任问题研究关键词: 出资瑕疵;法定义务;补足责任内容提要: 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分期交付资本规则的本意乃在于缓解公司设立人筹集资金的临时困难并进而使得公司的设立更便捷,但无形中却催发和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瑕疵出资情形。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为瑕疵股权,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其能够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流转。出让人虽然可自由让渡其在出资上具有瑕疵的股权,但该种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或转让部分股权的行为终究不能以逃避其法定的出资义务来实现。我国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瑕疵出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是否因瑕疵股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限公司设立人在设立初期对公司未足额出资却将该,由谁来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进行研究。一、瑕疵出资的概念及类型所谓瑕疵,就是缺点。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以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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