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铁路(以下简称铁路)用工行为,加强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第三条 铁路用工(不含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公、检、法人员,下同)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劳务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劳务工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协议所使用的人员。第四条 铁路用工坚持总量控制、规范工资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建立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章 录(使)用第五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