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抗辩权的行使引以为戒的相关案例 2006年2月申请人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办公楼及加工车间厂房工程,开工日期2006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5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金额157万元,工程款(进度款)分五次支付,承包人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申请人进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陆续支付了合计120万元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产生争议,2006年12月申请人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施工并退场。申请人退场时,尚有部分工程没有施工。为完成余下工程,被申请人后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完成。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称:被申请人始终拖延不付工程款,致使申请人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工作,经多次催要只支付了少量款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只有退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7.36万元;2.支付延期工程违约金2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