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廖志国案情简介杨某于2006年12月25日到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杨某陈述其非常热爱本职工作,但不知何种原因A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于次日不需再来公司上班,随后A公司取消了其门禁卡。杨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后未到公司上班,并于2009年1月12日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请求2、支付2008年10月份工资3218元;请求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的代通知金5000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中,杨某让他的同事苏某出庭做证,苏某于2008年11月11日因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争执而愤然辞职。苏某陈述他听到A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于次日可不再来公司上班。A公司对苏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苏某与公司有个人恩怨,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其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