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