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其它组织?它又是否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意见的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签约对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签约、履行合同基本不存在问题。反之如果签约对方是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建议客户最好还是与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