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不通过不通过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补充完善材料的,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市海域使用审批委员会汇报。市海域使用审批委员会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不通过申请材料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人资信证明;县级部门书面报审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意见;有批准或核准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工程项目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宗海图(包括项目位
2、置图和界址图,必须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统一坐标系)。承办机构:海洋科责任人:石东升,联系电话:2958797 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 2 -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1申请1.养殖证申请表;2.当地乡(镇)、村出具的水域滩涂养殖水面权属性质(全民或集体)与来源的证明材料(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书、土地使用证等);3.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是否受理 (5 个工作日内)3审 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0 个工作日内,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
3、,核实有关情况。如有必要,自正式受理 4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议(时间:不超过 30 日,特殊情形可延长 15 日)。如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7 个工作日内)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5 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补充(5 个工作日内)听 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当事人申请)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4、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是否需要听证否是是4是否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批 准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是否否承办机构:渔业科责任人:徐欣联系电话:2958790内部监督机构:政策法规科内部监督电话:2958795外部监督机构:监察室外部监督电话:2958796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营口市海
5、洋与渔业局或营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3.市政府批准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流程图申请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3.建设单位资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受理受理并审核材料组织专家审查和征求部门意见 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提出核准意见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括资料补充、专家评审、报告书修改完善、听证等所需时间)同意不同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
6、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 -4.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申请提交材料:(一)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监测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受理受理并审核材料组织现场调查组织专家审查如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当场或 5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验收意见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合格不合格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 -5.对市核准的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流程
7、图申请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2. 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海洋工程拆除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收件、受理受理并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出具批准文件是否- 6 -6.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建设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1.投资者身份证明2.投放人工鱼礁的方位图3.环境评估报告审核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2.县级部门将上诉材料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营口市海洋渔业局渔业科申请人申请审批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
8、准予许可,在 2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备案做好登记,留存归档承办机构:渔业科责任人:徐欣联系电话:2958790内部监督机构:政策法规科内部监督电话:2958795外部监督机构:监察室外部监督电话:2958796- 7 -7.水产苗种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符合不符承办机构:渔业科责任人:徐欣联系电话:2958790内部监督机构:政策法规科内部监督电话:2958795外部监督机构:监察室外部监督电话:2958796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1.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育苗场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渔业
9、用水标准;3.育苗场平面图;4.质量检验(技术)员合格证书;5.亲本来源及使用说明;6.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承包合同、海域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初审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分管局领导审核,发放许可证、登记造册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退还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营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8.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流程图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10、出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改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许可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审核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补齐或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
11、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填写申请表;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1 份;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1份;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6.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承办单
12、位: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科电 话:0417-2958795监督与投诉方式监督机构:监察室电 话:0417-2958796- 9 -9.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流程图承办单位: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科电 话:0417-2958795监督与投诉方式监督机构:监察室电 话:0417-2958796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改正。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许可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
13、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审核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补齐或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填写申请表;2.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书;3.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的证明;4.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
14、障措施的证明;4.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 -10.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流程图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改正。受理与二级审核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地方管理渔船直接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地方管理渔船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
15、否许可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决定。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补齐或改正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齐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补齐或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未补齐或改正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齐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不予许可。补齐或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或改正申报材料的,予以许可。一、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承办机构: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处渔政管理科电话:0417-2958917内部监督机构:法制科 电话:0417-2958911 外部监督机构:办公室 电话:0417-295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