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