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时间:2010年6月15日,星期二地点: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学习内容:隐名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有限责任公司有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分,甚至隐名股东人数比公司法规定的人数还多。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关键问题上行使表决权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显名股东作出的决议无效的纠纷。笔者认为,在公司实际出资人选出代表并记载于章程之后,实际出资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便属于内部协议调整的范围,其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理由是: 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与法定性 隐名股东以内部协议隐蔽创设,法律关系不明确且未公示,而程序具有公开性与稳定性,在召开股东会时,如果股东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明确,股东会的召开与进行将很难进行,更难以期待其组织与决议的公正平等。另一方面,在公司隐名股东未为公司执行机构所知的情形下,公司无从通知其参加会议,而隐名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却可以随时以股东表决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或者宣告决议无效,这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