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入园孵化企业。 第三条 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第二章 毕业条件 第四条 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以毕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己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