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印尼2009年第4号法律矿业法考虑到:a, 位于印尼境内的矿产为不可再生资源,对人们生活需求十分重要,因此必须由国家进行管理,以提高国家经济的附加值,实现人民公正、福利和繁荣;b, 采矿活动在对国家经济增长和地方建设提高附加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c,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旧的1967年矿业法已不再适用,需要对法律条例进行修正,以实现独立、自主、透明、高效地矿业监管;d, 基于a、b、c三个方面的考虑,需出台新的矿业法参照:1945年基本宪法第5条第1节、第20条及第33条第2节和第3节由国会 和 总统联合批准特出台矿业法第一章 名词解释第1 条该法涉及到的名词解释:1、采矿:指针对矿物和煤炭的调查、加工及经营活动的所有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活动,包括调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设、开矿、加工、提炼、运输、销售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活动。2、矿物:指在自然界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物理及化学特征的呈规则晶体状或块状的无机物混合体。3、煤炭:指自然中形成的碳化有机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