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与司法关系视角下的司法独立【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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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政党与司法关系视角下的司法独立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5月15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目录摘要IIABSTRACTIII一、问题的提出1(一)对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思考1(二)现行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疑案处理原则及其缺陷2二、西方国家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影响3(一)德国的政党法治化3(二)美国政党对司法的作用机制3(三)考察西方政党与司法关系的当前意义显性独立下司法运作与政党的隐性关联4三、我国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影响5(一)地方党委对司法权的干预5(二)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预5四、完善政党与司法的

2、关系保障司法独立6(一)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6(二)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党的宪法监督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9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I政党与司法关系视角下的司法独立摘要近年出现了个别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权进行干预的情况,其中以“佘祥林”、“赵作海”案件尤为突出,这些案件的发生也一度引起了执政党和司法机关关系的紧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是我国两大宪法原则,两者应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应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减少对司法工作的具体业务干预,完善执政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应强化以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为中心的司法独立,完善宪法监督的法律规范,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部门,加强司

3、法机关对政党的宪法监督。通过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保证公正司法。关键词政党与司法关系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IITHEJUDICIALINDEPENDENCEINTHEPERSPECTIVEOFRELATIONSBETWEENPARTIESANDJUSTICEABSTRACTINRECENTYEARS,THEINDIVIDUALLOCALPARTYCOMMITTEESANDTHEEXECUTIVEPOWEROFJUDICIALINTERVENTION,OFWHICHTHE“SHEXIANGLIN“,“ZHAOZUOHAI“CASEPARTICUL

4、ARLY,THEOCCURRENCEOFTHESECASESWASCAUSEDTENSIONBETWEENTHERULINGPARTYANDTHEJUDICIARYTHECHINESECOMMUNISTPARTYSLEADERSHIPANDJUDICIARYSINDEPENDENCEARETHETWOPRINCIPLESOFCONSTITUTI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MSHOULDBEDIALECTICALUNITYONTHEONEHANDINSISTINGONTHEPARTYSPOLITICAL,IDEOLOGICALANDORGANIZATIONALLEADE

5、RSHIPTOREDUCETHESPECIFICBUSINESSINTERVENTIONIN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ANDIMPROVETHELEGALSUPERVISIONOFTHERULINGPARTYINTHEJUDICIARY,ONTHEOTHERHANDSTRENGTHENINGTHEINDEPENDENCEOFTHECOURTSANDJUDGESINTHECENTEROFTHE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INDEPENDENT,IMPROVETHELEGALNORMSOF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ANDS

6、ETUPASPECIALDEPARTMENTOF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TOSTRENGTHENJUDICIAL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OFPOLITICALPARTIESBYCORRECTLYHANDL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M,IMPROVINGTHEPARTYSLEADERSHIPON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PROMOTETHEJUDICIALINDEPENDENCEANDENSUREFAIRADMINISTRATIONOFJUSTICEKEYWORDSRELATIONSBE

7、TWEENPARTIESANDJUSTICE,JUDICIALINDEPENDENCE,JUDGEINDEPENDENCE本科毕业论文(设计)1一、问题的提出(一)对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思考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2005年3月28日,

8、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时隔5年,曾经在国内外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式冤案,以戏剧性的情节在河南商丘再现。1997年10月30日,河南柘城县老王集赵楼村村民赵振晌持刀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其后赵振晌失

9、踪。1998年2月,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据了解,赵振晌打伤赵作海之后,认为赵作海已经被砍死,因怕赵作海家人报复,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10、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两个冤案的酿成,同是因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妄下判断而起。而此中,政法委的介入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佘祥林案中,政法委先是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检察院对疑案提起公诉;后在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疑案定罪但从轻处罚;在赵作海案中,政法委先后进行了两次讨论,第二次讨论的结论是赵作海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具备了起诉的条件,并要求检察院在20天之内起诉到法院。依据政法委的指示,

11、检察院和法院在公安机关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也没有得到排除的情况下,将赵作海案件速审速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公安机关认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有罪、罪重,但检察院与法院认为无罪、罪轻的案件,政法委经常组织讨论,导致检察院和法院被迫按照政法委讨论的结果处理案件,而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1。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设有政法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能是协调那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不仅如此,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同级党委的副职兼常委,甚至由地方的公安局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局长。而法院院长的级别虽然相当于同级党委的副职,但通常不是常委

12、。因此,无论是按职级,还是按党的组织原则,法院院长都必须服从政法委书记的领导。2在这种工作机制下,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与指导,使得检察院与法院的独立办案的权力丧失,由于承受着公安局长兼政法委领导的高压,法院以及检察院势必很难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公正的判断。除此之外,政法委的成员大部分并非学法出身,在法律方面属于半路出家,赵作海案中,时任中共商丘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出身的。1由这样一支外行队伍“不法干涉”司法活动,司法独立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实在值得商榷。(二)现行检、法独立行使职权和疑案处理原则及其缺陷现行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

13、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在检、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们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有别于三权分立国家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也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

14、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在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因此也正如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那样,行使司法权排除干涉的范围中不包括权利机关和政党。在佘祥林、赵作海案件中除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破坏,疑案处理原则也没有被真正贯彻。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佘祥林、赵作海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在公安机关没有增加新的证据

15、、重大疑点也没有得到排除的情况下,仅因为政法委的指示,疑案处理原则置之脑后,案件做出了速审冤判。本科毕业论文(设计)3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在贯彻执行中却总是困难重重。法定情形不能起诉时的补充侦查,不能立案时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不断上访,重大案件被告人无罪释放后的舆论压力,都让许多案件有了不应有的下文。二、西方国家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一)德国的政党法治化1、用宪法规范政党的组织与活动。这是政党法治化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党入宪既是对政党在现代政治中所占有的地位的肯定,也是政党政治受到规范的最高形式。德国宪法之所以将政党入宪,是基于以下原因政党政治已渗入国

16、家整个宪政体制中,而政党却仍被置于宪法之外。为消除这一矛盾,政党必须宪法化3。1949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作了以下的规定1政党参与国民的政治意志形成;政党成立自由,内部制度应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经费的来源及适用方式。2政党的目标及其党员行为,如侵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威胁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即属违宪,政党违宪问题交付联邦宪法法院裁决。3关于联邦政党的详细规定,由联邦法律规定。基本法不允许政党参与政治意志形成领域之外的活动。对司法施加影响以及乡镇代表团体(基本法第28条第1项“在乡镇可由乡镇大会取代人民代表机构”)对于行政发挥影响的例外情形,这些都不是政党的任务。2

17、、制定政党法。政党法是专门规范政党活动的法律,是政党法治化的主要法律形式。联邦德国制定的政党法,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之一。它以法律语言给政党下了定义,规定了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国家提供政党经费和政党财务汇报制度,以及法院取缔政党的判决原则。这部政党法后来以至到今天仍然是各个国家效仿的榜样。(二)美国政党对司法的作用机制美国政党影响司法的机制是隐性的。虽然联邦大法官在任命、惩戒和退休方面,都受到政党政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通过法律途径,表现为总统和议会对法院的影响,这就把其纳入到制度框架内,易于被社会认同和接受。美国的执政党不直接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统治,也没有强烈的利益倾向和利益诉

18、求,对司法的若即若离使得司法能够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美国执政党间接影响司法,使得法院至少在形式上看起来是个独立、中立的机关,民众由此也会认为法院不是政党的附庸,从而使法院获得了人民的信任和其应有的威信。美国的司法不是绝对的、纯粹的独立,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独立。概括起来,美国的司法独立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但三权制衡,是三权分立下的独立;二是法院之间的独立,但实行判例法,法院要援引先例;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但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四是司法独立于政党,但法官的提名和任命由执政党领袖行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4判决受政治影响,不独立于政治;五是司法独立于地方,但受法

19、制统一制约,不独立于中央,以宪法为上;六是司法独立于媒体、舆论,但受全国性人民运动的影响,顺应时代潮流。司法独立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追求的目标。“美国的司法独立加强了有序的自由、国内稳定、法治和民主理想。至少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它被证明优于任何曾尝试或设想过的履行司法功能的替代形式。”(三)考察西方政党与司法关系的当前意义显性独立下司法运作与政党的隐性关联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官选任采取任命方式,但具体选任侧重不同,如英国法官的选任强调职业经历和专业资格,美国法官的选任则强调法律职业和政治背景。但无论如何,这些西方国家的司法角色的选任上的党派倾向都是大体相似的,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院法官

20、的任命受到了以总统、国会为首的政党势力的决定性影响。首先,在美国,联邦法官有着优厚的俸禄和尊贵的地位,是无数法律专业人士的毕生追求,于是获胜的总统常常会任命为自己竞选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为联邦法官,一方面作为犒劳,另一方面也在法院中安插了其政党的政治力量稳固了阵脚。其次,通过联邦法院的法官执政党推行自己的意志,在一些时候得以运用强大的司法审查权,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来修正立法,对立法部门进行积极地影响以维护本党利益。即使在随时爆发的政治冲突和社会问题中,政党的司法任命也能影响它们的发展趋势,进而为本党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再次,法院除了为人们定纷止争外,还是美国社会推动政治与社会改革的先行者,联

21、邦法院通过各种案件形成的判例,进而对下级法院今后的案件进行指导,达到逐渐改变社会意识,推动社会改良和进步。第四,美国实行的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制,有利于在一定时期内保证总统政策的长期稳定和有效,这就相当于能够长期对民众进行有效地灌输本党政策和意思主张。虽然不能避免法官会受到政治倾向和政治观点的影响,而法院似乎也有着政治化和党派化的倾向,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得出政党完全操控法官,司法缺乏独立性的结论。我们要承认的是,美国政党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影响、控制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一般采取间接、隐秘和迂回的方式,法官和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性在很大程度得以保留和维护。司法选任、弹劾、国会立法虽充斥了过多的政党因素,但

22、是法官特别是联邦法院法官,一经任命,便可只服从法律本身而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政党控制和影响4。美国对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再加上美国政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松散联系方式,以及不同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使得法官可以在其中维持和把握一个微妙的平衡,保证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5三、我国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一)地方党委对司法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的重要事务由院内的党组织决定,地方司法机关的党组织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审判人员与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之间也存在服从关系,办案组又必须服从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这个代表“大集体”的最终裁决

23、机构,而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则服从同级党委或政法委员会。于是当司法机关与党委或政法委出现不同意见时,司法机关必须选择服从党委的领导,以致出现有违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此时,党对司法的领导就不仅仅是思想、组织上的领导,而常常变成具体的业务指导了。地方党组织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还主要是通过控制司法机关人事权来实现。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乃至普通干部的升降去留均由党组织控制。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主要组成人员和审判员、检察员都实际上是由同级党委内定,再通过同级人大履行选举或任免手续。法官、检察官和法院、检察院实际上都得对同级党委负责,要想违抗地方党委依法审判,是十分困难的。地方党委还通过政法委员会直接

24、干涉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公检法机关每遇重大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都得向其汇报,经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能采取进一步措施,若涉及对一定级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内高级干部的立案、侦查等问题,还需要由相应级别的党委批准。在实践中,政法委员会还可以代表党委会干涉它认为需要“指导”、“协调”的任何案件的处理,于是,地方司法权实际上已逐步演变成为地方党委的权力5。特别是在关系某些特殊利益案件时,地方党组织往往通过党委“指示”、“决定”来干预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而司法机关慑于此类压力,也只能违法服从“上级指示”做出作枉法裁判。(二)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预虽然行政机关有别于政党,但事实上我国一直有着政党不分的传

25、统。行政机关中的人事分配和行政活动都和政党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某种角度上来讲,行政机关成了政党推行党派意志的重要途径之一。具体的说,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权的主要渠道则是掌握司法机关的各种经费预算。司法机关独立保障机制的缺乏,使法官的职业、职务、薪金不能得到法定保障,使其受制于行政机构。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中央权力的进一步下放,中央财力不足无力解决各地司法机关经济困难的状况,使地方司法机关经费完全依赖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的好坏取决于各地经济状况。于是各地司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片面地从发展本地经济角度适用法律,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5。法院财政不足也引发了法院

26、的腐败,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增加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在刑事案件中增加罚金的使用。除了法院本身增加的费用以外,由于各个法庭和法官个人都有“包干创收”的任务,当所分配的任务无法完成或者很难完成时,各个法庭和法官就会采取主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6寻找案源、上门揽案、主动起诉、争夺案件管辖权,甚至虚设法律关系、以调解结案等方式来规避上级法院的审查6。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也与此相关,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制度化和正规化,引入西方的一些制度,包括立审分离和审执分离、法官职业化等等。将一个案件分成几个环节来审查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将权力从一个法官或一个部门分散,以减少司法腐败的行为。但实际上,成立执行局、立案庭等制度

27、建设是司法改革中最需要资金的环节之一7,于是结果可想而知。四、完善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保障司法独立(一)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同时,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性决定了党对司法的领导应有所规范。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力量,不能简单地把司法机关作为执政者、政府的工具。如果政党显性地、具体地干预司法,或者与司法的距离过近,司法就会被认为是政党的工具,实际上是把政党推到了博弈的前台,成为矛盾的焦点,可能使其陷入严重的政治危机之中,反而不利于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公众与执政者、政府发生矛盾和纠纷,需要一个中立的机关来解决。这个中立的机关就是法院。把司法机关打造为形式

28、上相对独立的中立机构,可以使公众认为法院是值得信赖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始终为政府代言。法院如果沦为执政者、政府的工具,必然失去公信力。如果司法制度被认为是有偏见的,违背职业伦理的,甚至是腐败的,那么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以及对法治的尊重就会瓦解。1、制定方针政策,党的方针政策是我党一段时间内的行动准则,也是指导法院工作的原则8。党可以通过法院内的党组织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在法院各项工作中,这应成为党领导的主要方面。2、选拔法官,即由党的各级组织建议、考察法官的任免。审判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官职业的特殊要求,即在政治素质、法律知识、文化水平、道德修养、业务能力乃至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等方面都应成

29、为社会的典范,这样才能树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从而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确保司法公正8。3、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管干部,因而党的监督也是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监督。党的监督主要通过法院内的党组织制定内部监督措施,改革审判方式,建立各种制度,通过党的组织部门对法官的管理、考察、监督8。4、对党内进行法律教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独立,杜绝党内个别干部对司法权的直接关涉,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创造有利条件。在基层法院实行独立法官制,对基层法院大幅裁减法官数量,每个法院只任命10名左右法官,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取消庭长建

30、制,实行独本科毕业论文(设计)7立法官制;为每位独立法官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工勤人员,每年的办案经费按比例直接分配给法官掌握,立案部门受理案件后分配给法官,由独立法官主持审理;改革合议庭制度,对基层法院受案范围中相对重大的案件,由独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主持审理;所有裁判文书由独立法官签署。对中级以上法院应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独立审判制度。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建立在法官个人独立的基础上,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案件由合议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署。院长和庭长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全院或全庭的政务工作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庭长应当亲自主持审理,仍然由合议庭作出裁判,不向地方党委

31、请示汇报5。5、协调社会关系,确保判决的执行。由于人民群众观念上的原因,又由于我国还缺少法治的传统,使得法院一些公正的判决,并不被人民群众所理解,执行难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破坏了法治的施行。党委运用其统帅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和手段,可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实现立法的意图8。6、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案件在审理环节上,法官独立办案,而在作出裁判时,却要层层汇报、层层审批、层层把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被限制或剥夺。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态势,淡化了法官的专业技术性,在一定情况下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9。因此应将法院目前的块块领导改为条条领导,全国法官由

32、中央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人、财、物权集中于中央10。保障法官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此外,必须实行司法经费单列,由人大批准拨款外国都是由议会掌握国库拨款权,不再受政府财政的牵制。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的制度,建立司法机关经费和法官、检察官待遇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的制度。将司法机关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可以避免地方利用“经济”手段干预司法机关的活动,并能够有效地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开支,这也必将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5。7、优化法官队伍。我国现各级法院中还存在一些不能达到专业资格的法官,而法官的个人职业水平常常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应由司法部对现有法官进行分级定期考试、考核,

33、择优留用。确保质量,宁缺勿滥。上级法院超编的法官充实到下级法院。缺编的法官从优秀律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中遴选。并且实行高薪制,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相同,其他大法官的工资高于部长,其余法官的工资依此类推10。(二)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党的宪法监督1、完善宪法监督的法律规范。在第一部宪法通过后,毛泽东、刘少奇、董必武、彭真等老一代领导人就多次阐述了党虽居于国家领导核心地位,但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不得享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思想。然而在后来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监督机制的不健全,造成党及党的领导人超越、凌驾于宪法和法

34、律之上的行为的产生,最终酿成了把领袖个人思想法律化的悲剧,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8大的损失11。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对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政党的监督,避免将宪法监督继续停留在宪法有关的理论和原则性条文上,解决对党的监督而非仅仅对党员个人的监督问题。与此同时,必须完善责任追究体制,在发现党和党的领导人有超越、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行为时,将责任追究细化到个人,避免不了了事,法律监督形同虚设。2、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部门,强化宪法监督。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其工作任务过于繁重,包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

35、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撤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撤销等等。此外,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委会每二月举行一次,这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真正保障宪法的监督,最后的结果更可能只是徒有其表。所以应该专设宪法监督部门,吸收各党派法律专业人士专职宪法监督。从监督政党角度而言,该机构对以政党名义发布的决定有事先审查权,对不符宪法规定的有否决权,同时对政党的行为也要进行合宪审查11。以此推进违宪审查,重整宪法根本大法之威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9参考文献1谢梦冤案为何一再发生

36、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0期。2陈卫东“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中外法学,2005年05期。3德库特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孙克武等译,第80页。4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中外法学,2005年04期。5滕亚为依法治国中党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探讨,探索法制建,2002年第5期。6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134、141页。7袁红冰诉讼模式与遏制司法腐败,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学科版),2001年第2期,第37页。8王幼璋浅论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理论前沿,2005年第1期。9吴多辰审判独立的阻却与实现,司法实践。10朱向东、肖桂林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7卷第5期。11陶舒亚略论我国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双向监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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