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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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一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诚信声明我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II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设计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论文设计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授权声明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原件,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设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对论文

2、设计进行处理,不得超越授权对论文(设计)进行任意处置。论文设计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本科生毕业论文I摘要对于要不要从立法上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各界人士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现行法律只是对拾得人的必要保管费用有相关的规定,但却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由于这一权利和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违背造成的。在我国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争论主要有两种持肯定态度的认为确立起报酬请求权更加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和历史发展;而持否定态度的则认为和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违背。本文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国内传统道德和国外相关立法等方面阐述确立起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并提出几条立

3、法建议。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权利国外立法本科生毕业论文IIABSTRACTABOUTTHEPROBLEMOFWANTORNOTTOESTABLISHEDFINDERSPEOPLESCOMPENSATIONCLAIMFROMTHELEGISLATION,PUBLICHAVEAHEATEDDEBATECURRENTLAWONLYTOTHEFINDERSHAVETHENECESSARYPROVISIONSRELATINGTOCUSTODYFEESBUTDIDNOTESTABLISHTHEPICKERSPAYCLAIM,THISISBECAUSEOFTHISRIGHTANDCONTRARYTO

4、THETRADITIONALVIRTUESOFCHINESERETURNINGLOSTMONEYDUEINRETURNOURREQUESTFORTHEKEEPERSOFTHEDEBATERIGHTTHEREARETWOMAINAFFIRMINGTHATTHEESTABLISHMENTOFCOMPENSATIONCLAIMSFROMTHECIVILLAWMOREINLINEWITHTHEREQUIREMENTSOFFAIRNESSANDJUSTICEANDHISTORICALDEVELOPMENTOFIDEASTHENEGATIVEATTITUDEISTHAT,ANDCONTRARYTOTHET

5、RADITIONALVIRTUESOFCHINESERETURNINGLOSTMONEYTHISCLAIMCOMPENSATIONFROMTHEPICKERLEGALBASISOFTRADITIONALMORALITYANDFOREIGNRELATEDDOMESTICLEGISLATIONANDOTHERASPECTSOFSETTINGUPTHELOSTPEOPLENEEDTOPAYCLAIMS,ANDMADESEVERALLEGISLATIVEPROPOSALSKEYWORDSLOST;KEEPERS;COMPENSATIONCLAIM;RIGHT;FOREIGNLEGISLATION本科生

6、毕业论文III目录引言1一、相关案例1二、遗失物拾得的构成条件2(一)拾得物必须是遗失物2(二)须有拾得遗失物的行为2(三)须有遗失人和拾得人3三、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现状3(一)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现状3(二)不规定报酬请求权的原因4四、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争论4(一)肯定态度4(二)否定态度5五、国外相关立法5六、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6(一)需要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原因6(二)关于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建议8结语9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10本科生毕业论文1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现行法律与现代人们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冲突,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确定

7、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拾金不昧古已有之,而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中进行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首次提出了要从立法上确立起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些条款和中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产生了很大分歧,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争议,而关于确立报酬请求权的提案也没有得到通过。究竟中国要不要从立法上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如何去实行这一制度,都无疑是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一、相关案例原告李珉与被告朱晋华、李绍华因为悬赏广告的酬金而发生纠纷,案情经过是这样的李绍华托朱晋华办理汽车的提货手续,朱晋华在看完电影散场时,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落在座位上。原告李珉发现并捡起后,

8、与同去看电影的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一段时间未见失主,就将包带走,并由王家平予以保管。丢失物品后不久,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的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了要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原主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也登报并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15000元”。李珉得知后即与李绍华取得联系,接着双方见了面交还失物,但在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给付许诺的报酬。但朱晋华、李绍华以拾得人不主动寻找失主却等待酬金为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一场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官司就此展开。这件案子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失物公文包里有失主的联系方式,

9、1新华词典金原指钱财,现泛指各种贵重物品;昧隐藏。拾到东西并不隐瞒下来据为己有。指良好的仆人道德和社会风尚。2如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支付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拾得人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受领人向拾得人支付的酬金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和第八十九条“拾得人在义务人支付费用和一定的报酬前,有权留置遗失物。”3案例参见中国法院网,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本科生毕业论文2但是李珉却并没有按照这些线索去寻找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等到失主

10、登报悬赏才联系,有违社会公德,所以驳回了李珉的诉讼请求。而上诉中二审法院认为,失主登报的寻包启事中的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被告同意支付酬金,双方达成谅解。根据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就这个案子提出以下的看法1、返还遗失物是拾得人法定的义务,也是实行必要费用请求权的前提条件。2、遗失物必须及时返还给失主,否则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占罪。3、登报悬赏金额的给出必须是失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具备法律效力。这个案子虽然不是什么大案子,但是它应该能引起我们的思考,到底需不需要在立法上确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还有怎样去具体实施,都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二、

11、遗失物拾得的构成条件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以遗失物的拾得作为前提条件的,所以要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研究,就必须对遗失物拾得有所了解,遗失物拾得的构成条件如下(一)拾得物必须是遗失物遗失物是一个民法中的常用语,谢在全先生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一般来说,遗失物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动产。依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不动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基本不构成遗失物,除了一般的动产外,有价证券、存折及各类证书等也属于遗失物范围。(2)必须是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无人占有也就是说遗失物在失落后到

12、被拾得前这段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必须时无人占有。如果失物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是否意识到这种占有,都不构成遗失物,只是有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等。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意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遗失人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必须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思。也就是说遗失物是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由于不慎而偶然地丧失了对该物品的占有,并不是主观上放弃的,所有人主观上放弃的物品就不是遗失物。(二)须有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拾得遗失物这一行为,是指一种发现他人遗失物而进行占有的法律事实,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占有重于发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由两个要件构成

13、发现与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2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本科生毕业论文3拾得。而确定这两个要件的目的,是在同时有几个发现人的时候以拾得人作为索取报酬的权利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能构成拾得,学界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拾得人不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必要或者存在所有意思为必要条件。所以一般地说,凡是实际占有(即使是经过他人提示或告知)遗失物的人即为拾得人,数人同时共同占有的,那么着一些人就成为共同拾得人。除此之外,占有不以拾得人表面上行使他

14、的管理力为限制。拾得遗失物这一行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会观念进行认定,如果发现后找人看守或通过占有辅助人为进行占有,都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范围。(三)须有遗失人和拾得人遗失人是指遗失物原本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而拾到人是指捡到遗失物的人,两者在法律上是对立而又统一的关系,而一系列的拾得关系、法律关系等都是就两者展开的,所以拾得遗失物都离不开它们。三、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现状(一)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的遗失物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矛盾重重,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如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

15、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条法规对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了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并没有规定其报酬请求权。而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我国物权法也没有赋予遗失物拾得人以报酬请求权,也只是规定了拾得人对因保管遗失物等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求偿权

16、。综上所述,结合其它法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我国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得出下面的结论第一,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一定是属于失主,拾得人负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第二,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必须是无偿并且无条件的,失主取回遗失物除了支付拾得人必要的保管费用外并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任何报酬。而我们这里可以明白,产生拾得人隐瞒拾得物或拒绝返还拾得物结果的重要症结在于第二点结论,即拾得人没有报酬请求权。而拾得人无偿将拾本科生毕业论文4得物归还失主就是争议的焦点,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彻底贯彻的关键。因此,为了消除现行法律规定中的阻滞,确立起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立法的必由之路。(二)不规定报酬请

17、求权的原因我国之所以迟迟没有在立法上规定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造成现在这一立法局面,有经济、政治、社会、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在于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在中国的影响深远,“拾金不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直是被人们奉为基本行为准则的。应该这样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这一思想就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绝大多数的人心里落地开花了。如果将我们内心的这种道德准绳在突然之间用一笔钱来换走,对我们其实是一种伤害。而一旦我们心中存在已久的信念突然消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四、关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争论

18、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争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就是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享有的向失主请求其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虽然我国物权法在讨论制定的过程中专家学者们关于从立法上明确起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呼吁声很高,但却未予以采纳,而只是规定了可以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支出。而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论归结下主要有下面两种(一)肯定态度肯定态度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就意味着,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但没有义务给付报酬,拾得人负有拾得遗失物保管并且必须无条件归还失主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严重的失衡,违背了民法权利对等的原则。很多人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符合民法的公平正

19、义理念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法条明文规定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而相反我国的法律中考虑到道德就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完全是将道德当作法律来遵守。为了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将其返还给失主,就必须确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物质激励机制。而事实上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来减少非法隐匿现象的积极作用,又可以保障遗失人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得不到遗失物要好。在无偿归还遗失物制度下,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就是不归还,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因此确定拾得

20、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不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反而能够更好地使其更加贴本科生毕业论文5近现实,发挥其积极作用。(二)否定态度否定态度该种观点代表的是我国流传已久的道德思想,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自古以来的“路不拾遗”美德到现在仍然为我们所津津乐道。而如果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拾得人的这一权利就显然和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背道而驰了,而本来是无私高尚拾金不昧行为也会掺有有世俗功利之成分。如果法律上规定了报酬请求权也会使得本身觉悟不高的普通老百姓感到疑惑,会让他们觉得做好事不计报酬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纯粹从公共道德的角度来讲,拾金有偿是不值得提倡。而综合我国现在

21、的国情,现行的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在于弘扬这种拾金不昧的传统精神,所以不应该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否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这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都各自有各自的考虑,也是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做出选择。而法律的态度就是事实求是,满足人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五、国外相关立法我国的国内立法并没有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是不是要确立这一权利问题有着激烈的争论,并且现行相关法律与现实生活不相协调,所以确立其这一权利就很有必要了。而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确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法规,值得我们借鉴。追溯到国外的相关立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大

22、概有两种立法例,就是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日耳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而现代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民法都沿袭了日耳曼法,并结合本国国情进而确定了遗失物法律制度,继而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就成了各国民法的通例。如德国相关规定德国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就涉及到了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以及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如拾得物仅对有权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还有日本相关规定日本遗失物法第

23、二十八条规定“接受物件误占的他人之物除外返还的遗失人,须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该物件价值根据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二十条1德国民法典第971条。本科生毕业论文6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将物件变卖的,为变卖后所得价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数额的报酬。前项规定的遗失人,对于接受该物件交付的设施占有人,不适用同项规定,而是向拾得人或设施占有人支付同项规定数额的二分之一的报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指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等公法人,不享有前二项规定的报酬请求权。”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费用及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报酬,在返还给物件遗失人后经

24、过一个月的,不可以请求。”从以德日为代表的立法法条中,可以看出国外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了不同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六、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一)需要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原因1、充分保障遗失人合法利益的需要保障遗失人的合法利益是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基本目的。不论是不是应该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首先应肯定,遗失物应该归还给失主是没有疑问的。而现实中有这样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拾得人的思想觉悟不都是在同一水平上的。现行的遗失物制度事实上是建立在所有拾得人的素质普遍都很高的基础上的。但是社会上的大多数拾得

25、人都是道德觉悟一般的中间人群,他们既不愿违背道德私吞遗失物,也不愿承担大量费用来寻找失主。因此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激励制度,对这部分人来说,会起到引导和激励的作用,因为他们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只是在利益面前意志有所摇摆,这时候通过外力促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在法律上承认归还有报酬请求权,使拾得人名正言顺地有合法收入,虽然比私吞遗失物的利益少,但心能够安,相信有不少的人会选择这样。而另一方面对于失主来说,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相对于遗失物的整体价值来说,是合算的,毕竟遗失物的整体价值都要远比要支付的报酬来的低。因此,设立报酬请求权不仅是对交还遗失物的人的褒奖,同时对社会起码

26、是利大于弊,是值得确立起来的。2、完善我国遗失物制度的需要法律上既然规定了拾得人必须妥善保管并且交还拾得物的义务,那么对那些归还拾得物的人应给予奖励性的报酬权利,这样才能够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和我国遗失物制度的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日本遗失物法第29条。本科生毕业论文7完善。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只片面强调了对失主的权利保护,而忽视拾得人权利方面,这样不仅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更加反映出无报酬请求权的弊端,丧失了立法的原有的公正和科学。我国关法律有关拾得人义务的规定,将返还遗失物义务从原来的道德规范上升到了法律规范,更将受报酬权利仍保留在原道德规范之中。更加离谱的是对拾

27、金不昧的行为的评价,仍停留在口头感谢等无利益奖励的阶段,得不到法律用物质方式的肯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确实规定了拾得人享有请求失主给予因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支出补偿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同拾得人实际劳动费用支出相对应的,而并非对拾金不昧的肯定性评价。另从失主的权利义务关系看,失主丢失遗失物也有着自己的过错,而要使丢失的物品重新在自己的占有之下,就必须付出一点代价来恢复原状,而拾得人的请求的报酬就是这个代价。总之,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利于我国遗失物制度的完善。3、完备传统道德观念的需要确立起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不会影响道德的传播,更加有利于宏扬拾金不昧的道德传统。“拾得人报酬,不独为辛劳报酬,而且

28、为荣誉赏金。”而我国现行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反而不利于人们发扬拾金不昧的道德传统。确定报酬请求权一定会产生见利忘义的不良后果,这个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应该确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民族美德应大力发扬,对于不要求报酬归还失物的人应当予以高度肯定。但从另一面来说,报酬请求权制度也并不妨碍这种美德的发扬,因为它并不是强制拾得人非要接受报酬,拾得人有权做出选择。而如果要单方面从思想道德方面来讲,我国的传统美德还有“知恩必报”和“受人点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之类的说法,失主接受了拾得人的帮助,根据道德标准是不是也应该对拾得人有所表示呢。而我们既然把传统的道德上升为法律来约束拾得人,为什么不把传统

29、的道德再次上升为法律来约束本来就存在过错的遗失人呢因此,我们应全面理解道德概念,在观念上与时俱进地有所更新,使我们的道德观更为完善。4、顺应国际立法潮流的需要我国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国家都多多少少地有一些具体规定,这也代表了一种国际立法潮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外国人到我国或我国公民去外国考察、经商、旅游等情况剧增。而在这些相互来往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拾到遗失物或者丢失物品的情况,但是由于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截然不同,往往会产生对我国公民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我国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0、,第134页。本科生毕业论文8公民在国内拾到外国人的遗失物就要无偿归还,不能要求报酬,相反在国外遗失了物品就要支付报酬才能取得失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这一情况,外国人来我国后的遗失风险减少,而我国公民去外国后的失物风险与之相比就大的多了,二者形成强烈的反差,构成了对我国公民的极不平等。我们想要通过借鉴国外遗失物立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设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就可以调整涉外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消除这种差别,跟上时代的步伐。(二)关于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建议1、明确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前提条件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即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附加行使条件,这些在现

31、行法律上是有所规定的,但是必须进一步明确。拾得人既然享受请求报酬的权利,那么他就应该负担其相应的义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拾得人承担的义务的必要的。拾得人应该负有以下义务(1)通知义务,拾得人拾得并暂时占有遗失物,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即使依照法律向遗失物管理机关履行了报告、交存义务后,当知道拾得人的资料后。也应该尽到通知的义务。(2)报告义务与交存义务,即告知遗失物管理机关已拾到遗失物并欲交存拾得物,这样做既避免了拾物人私藏拾得物的可能而引发的与遗失人的纠纷,同时,也减轻了拾得人保管拾得物的负担。(3)保管及返还义务,拾得人在把拾得物交到遗物管理机关之前或者自己保管的过程中有保管

32、义务。该保管需为妥善保管,否则一旦拾得物因为这一原因有所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报酬请求权是与拾得人承担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相一致的,如果拾得人故意隐瞒或拒绝返还遗失物,则丧失费用补偿权和报酬请求权,否则可能构成侵占罪。2、需要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权利人可以选择的权利,即拾得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已经流传已久并深入人心,要一下子转变过来是很难的,但国内外的形式又不得不促使我们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所以为了调节道德与现实的冲突,我们必须在这一过度期间内给拾得人一个选择的权利。“在我们的社会

33、中,有许多为道德所倡导的事物,但这些事物并不一定能全部纳入法律调整领域。这就是法律的特有属性,也是法律同道德之间既相互适应,又相互保持距离的参见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法学家,1998,第73页。本科生毕业论文9内在辩证关系。”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的传统伦理并不冲突。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制度并不必然妨碍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因为拾得人可以选择无偿奉还,也可选择有偿归还,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会妨碍道德高尚的人对较高的道德标准的追求。3、关于拾得人的报酬数额报酬请求数额的确定,是建立和健全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由于我国一直以来主张拾金不昧的原因,所

34、以并没有确立起这一额度,所以关于这个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自身的国情来加以解决,我认为报酬数额的确定必须既符合遗失物本身的效益价值,又必须保证拾得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的过往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暂时确立起515的报酬比率,以后可以依据实际加以调整,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拾得人索取酬金时的麻烦,而且更能鼓励拾得人归还拾得物,也加强了遗失人保管物品的意识。并且,这个比率相对其他国家的规定低,可以减少确立起这一权利的阻力,比较有机动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协定,比如遗失物价值等因素。遗失物的价值应按照返还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市场上没有同类物品,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4、规定取得报酬请求权的例外情况任

35、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权利的相对面是义务,而且一般都会有一些例外情况的规定来制约权利人,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不例外。规定其例外情况,更加有利于保障遗失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遗失物法律的具体实施。比如对拾得人而言,担当职务的人员在职务期间或者职务地点拾到遗失物不应该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德国民法典978条中规定,公立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还有对遗失物而言,赃物等也不能作为纯粹意义上的遗失物而使得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等。还有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问题,大多数外国立法规定,一般在无人认领时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有人认领时拾得人归还遗失物之后享有报酬

36、请求权,而我国可以规定这种情况时归国家所有,再由国家机关代为支付一定报酬。结语总之,为了解决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完善我国的遗失物制度,在民事立法上确立起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所以确立起这一权利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一味片面地去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意义,是与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刘作翔法制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定位,法学研究第18卷,1996475。德国民法典第978条。本科生毕业论文10的,这种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和相对应的权利的立法是很难产生效果的,另一方面,这也不利于维护遗失人的合法利益。不论从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的相关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大趋势来看,对这一类

37、问题的处理也是奖励和处罚并存的。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制定相关的程序、制度去更好地执行,能更好地完善遗失物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参考文献1高飞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私法研究(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谭启平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法学杂志,2008第4期5姚淑媛返还拾得物与寻物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完善河北法学,2008第8期6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7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法学家19

38、989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张炳生遗失物拾得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第1期11王艳玲遗失物立法中的几点思考和建议河北法学,2004第4期12冯兆蕙侵占罪论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13刘作翔法制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定位法学研究第18卷,199647514谭启平,蒋拯遗失物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4415李开国物权法论西南政法大学,200216杜鹏对比日本民法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法治与社会,2010年1月(中)17郑夕春对拾遗求利行为的道德及法律思考渝州大学学报,1999第2期18武善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5卷第4期19陈宇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沈阳大学学报,第22卷第1期20王陈平,张小玲,刘倩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年7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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