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浅谈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近年来,学界对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讨论颇多,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分歧较大。对先合同义务的精确界定和运用也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之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违约责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因合同结果不能实现而产生的责任。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產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后,由此导致的其责任基础也不同,违约责任MKM于对合同关系的破坏,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缔约过失责任MKM于双方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时的信赖关系。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以合同是否成立为标准。再者,从责任形式上来看,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免责条款和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