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条款(共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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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条款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条款摘要合同法第51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其不合理性就在司法实践中变现出来,本文通过论述,提出适时修改51条,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关键词物权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常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如当事人取得处分权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法制定受日本法债权意思主义的影响,在立法上采取了同一主义原则,将买卖等合同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含有引发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同时也引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即债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和发生。但笔者认为该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实际上订立合同时仅产生债权,并不同时涉及物权的处分,所以不应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2007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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