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八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于1997年6月27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伯勇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医用氧舱,下同)和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以及压力管道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