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宁镇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措施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常住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镇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缓学、免学或休学证明,由镇人民政府或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予批准的,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条预防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镇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劳动、公安、工商、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预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工作。第七条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负责预防本校在校学生辍学工作。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