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第二条驻常各部队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天。第三条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第四条军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第五条发生军民纠纷,由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六条公安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通报。处理矛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