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主动、充分、健康的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构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湖北省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四种。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处理)的(含无故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