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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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公示、公布

2、、认定、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统一、自愿的原则,其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系统,制订评价标准,统一发布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信息,维护信息数据库,监督指导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信用能力动态评价工作。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更新等工作。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未参与信用能力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不设立信用等级。第五条 造价咨

3、询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为五个等级:AAAAA、AAAA、AAA、AA、A。90 分(含 90 分)以上,为 AAAAA 级;8090 分(含 80 分),为 AAAA 级;7080 分(含 70 分),为 AAA 级;6570 分(含 65 分),为 AA 级;6065 分(含 60 分),为 A 级;60 分以下,无等级。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主要包括满足现行资质标准、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情况。(具体内容及所占分值见评价标准)第七条 企业信用能力信息获取途径1.资质情况及基本情况:从资质监管系统或造价师管理系统自动同步,如果与现企业信息不一致需通过资质

4、监管系统或造价师管理系统变更。2.企业规模信息:企业自行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生效。3.业绩情况:企业根据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记入系统,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同一咨询项目,符合多个业绩条件的,仅记入一次分数。4.荣誉及其它相关内容:企业需自行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生效。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活动、评选,应及时将结果记入系统。5.不良行为: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获得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及时记入系统。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一)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三)各级住房城乡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四)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时效的规定。1.企业基本信息即时更新即时生效,长期公开。2.企业的传统类业绩信息有效期二年,创新类业绩信息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给予核加信用分。3.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根据行为性质确定。良好信用信息公开 3 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 3 个月到2 年。在公开期给予加(扣)信用分。4.不良信息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行政处罚决定

6、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行为记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以实名制向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企业的失信行为,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一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二条 信用能力评价系统实施动态监管,每日凌晨1:00 系统自动统计各企业的分数,更新信用等级。信用能力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采用实时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应作为排他性条款。第十三条“浙江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

7、业动态信用等级的公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信用能力评价工作坚持责任奖罚机制。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提交本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在诚信行为信息的录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弄虚作假、不及时变更、维护企业信息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宣传推广,减少定期检查的频率,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晋级、合并或分立时,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第十七条 评分内容和标准应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做到既符合形势又相对稳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建站市20108号)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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