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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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情势变更原则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现行合同法草案稿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及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终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2008年美国发生金融危机以来,对中国大陆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深圳、广东等沿海城市大部分企业纷纷倒闭、破产,很多合同被迫撤单,这足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广泛的适用基础。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2月9日第146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这对发展和补充合同法起着巨大的作用

2、,是一次重大突破。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以及经济危机的潜在危险,考虑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逐渐成熟,以及法官能力的提高,可以将情事变更原则写入合同法,与诚实信用等原则一同确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相关概念所谓情势变更原则足指住合同成立之后,被履行完毕之前,作为该项法律大系的基础的特定环境,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冈,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根本性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发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冈此,应当对原来的合同作相应的变更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根据合同法的传统理论,合同一旦经当事人依法订立,对于约定的条款内容,双

3、方事人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这就是契约严守原则,又称“有约必守原则”。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民法典都规定了这一“完美”原则。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初作为订约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环境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这种状况若再坚持契约严守,要求全盘履行原米的约定内容,势必会显失公平,2虽然实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但却不符合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如何正确处理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协调好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冲突,便成为各国法制工作面临的共同现实问题。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未作情势变更的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

4、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作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承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三)综述范围本文参考了20082010年间发表于法学研究、中国律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经济与法、法商研究法律适用等学术杂志中的研究论文,借鉴了债法总论、合同法新论总则、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等专著,通过分析与总结这些文章,对情势变更原则和其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总体把握。(四)相关主题及争

5、论焦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间加以比较区分,有利于更准确地界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内涵。(1)如何正确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很少,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2)如何正确与不可抗力的区别,突出了相关情势的“非不可抗力”条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合同纠纷,在程序上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1举证责任主张以情势变更原则免除合同履行义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应当就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举证,即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一方举不出证据或举出的证据不充分,该主张不

6、予支持。2通知义务的证明主张以情势变更原则免除合同履行义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应当就自己在情势变更原因发生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通知相对方的事实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事实举证,举不出证据,不能就情势变更原因发生之3后的扩大损失部分要求免除责任。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纠纷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在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上都有一定难度,而且认定的结果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2防止法官滥用。二、主题部分依据我国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7、,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实际上已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不过,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并认为依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及此条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必须是因“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才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其虽然遇到“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但却仍然有能力或者有条件履行合同,则不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统一合同法草案的第三稿和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其中,第三稿第4章第55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

8、人显失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会变更或解除合同。1999年3月1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第三条修改意见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复杂问题,不同专家的分歧很大。而且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和商业风险的界定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对此不作规定。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情势变更作了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承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

9、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4关于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应当引入合同立法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主张其一,情势变更原则不宜引入立法。不少法学专家认为,从局部的、静止的角度出发,适用情势变更的效果是好的,可以达到公平的目标。但是,如果从全局的、动态的角度观察,则存在诸多弊端。甚至在有些学者看来,即便是情势变更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显失公平的立法,也因为违背了民事行为自愿的原则,本身存在着弊大于利的缺陷。其二,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虽没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专门规定,但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该原则的援用。有学者认为,情势变更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公平原

10、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涵盖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即使没有情势变更原则,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可以吸纳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因此,有关合同的法律中即使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解决情势变更问题的法律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其三,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非常必要。早在现行合同法颁布之前,就有很多学界的观点认为情势变更的立法很有必要。如有学者指出,尽管在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有些条款包含着情势变更的精神,但并没有赋予情势变更原则以法律效力。因此,真正遇到情势变更时,这些规定就表现出了其力量的不足和与基本原则的矛盾。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通过赋予

11、法院以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来更好地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经济流转的正常秩序。三、总结部分契约严守原则并不是合同交易中的万能规则,它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在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特殊情况下,它就很有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实质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合同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加以确立,发挥其对合同利益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上的不公平这一冲突现象进行调和的功能。本文从(1)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沿革(2)情事变更原则的功能5(3)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商业(市场)风险等区别(4)情事变更原则的

12、适用(5)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建议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究。虽然合同法解释二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情势变更原则一定的地位,但并没有真正从立法上加以肯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法解释二的基础上,承认不可抗力条款是广义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部分,并借鉴吸收“再交涉义务”等先进立法,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在合同总则的“履行”这章中规定,努力将情势变更原则法典化。四、参考文献1韩强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J法学研究20104P57692苏然盛琴雯金融危机背景下引发的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J民营科技200910P72733张健房产调控新政下的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J中国

13、律师20107P61634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P85876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夏芸帆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P1381448刘瑛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21P3333349盛海清情势变更原则在金融危机形势下运用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法院网,民事研究,2009030510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611蒙庆试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之建构EBOL中国法院网,民法研究,2009041312朱珍华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南林业科

14、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P697213孙丹玲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P858714王利荣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运用J工程造价20096P17191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罗京论情势变更原则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2P37437417刘馥坤浅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5上18葛少华崔析宗情势变更原则相关理论与实践之探讨社科纵横20097P969919TREATIESINTLLAWCOMMISSIONCOMMENTARYTHEQUESTIONOFREBUSSICSTANTIBUSJINTERNATIONALLAWUPDATE,JUN99,VOL5,P7120ZIZTSALIBALLMREBUSSICSTANTIBUSACOMPARATIVESURVEYS20019第8卷,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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