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 资 企 业 变 更 核 准 登 记业务手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08 月 30 日发布YWSC-1100496002- 1 -目 录目 录 .- 1 -前 言 .- 2 -一、受理范围 .- 3 - 二、办理依据 .- 3 -三、实施机关 .- 8 -四、许可人员 .- 8 -五、许可条件 .- 8 -六、申请材料 .- 9 -七、许可时限 .- 13 -八、许可收费 .- 13 -九、许可证件 .- 13 -十、许可办理 .- 14 -十一、监督检查 .- 16 -十二、投诉举报 .- 17 -附件 1 许可流程图 .- 19-附件 2 表单及文书 .- 21- 2 -前 言
2、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3 -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在官渡区辖区内申请的内资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3、法第七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 4 -办理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
5、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
6、委派证明和被委派- 5 -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
7、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
8、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6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
10、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7 -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
11、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
12、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 8 -过 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
13、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三、实施机构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