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补充侦查【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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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我国的补充侦查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补充侦查在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既对司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如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就是通过补充侦查最终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也给司法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如侵犯人权、超期羁押等问题。正所谓成也补充侦查,败也补充侦查。然而笔者通过对补充侦查的仔细研究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补充侦查的利大于它的弊,在现阶段仍有它存在的必要性,至于它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方面加以完善。所以本文写作的目的是通过对补充侦查的“解剖”,发现其存在的“疾病”,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医治”,使其最终走上良性发

2、展的道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继续发挥它应有的、独特的功能与作用。(二)、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本质上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仍属于侦查程序的范畴。如果原有侦查工作已达到侦查目的和要求,侦查任务已经完成,就无需补充侦查。因此,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必须经过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三)补充侦查与原侦查的区别1、性质不同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活动已经结束,案件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因指控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等原因,需要对

3、侦查工作进行补救,回复到侦查阶段,是事后法律救济措施;而原侦查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所进行的第一次侦查行为。2、侦查直接目的不同补充侦查是在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提下,查清证据不足、指控事实不明确的部分,为指控犯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原侦查的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罪犯,制止和预防犯罪。3、侦查期限不同所有补充侦查案件都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原侦查案件侦查羁押限期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4、侦查起点不同补充侦查是在原侦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侦查,先有原侦查,后有补充侦查;而原侦查是在立案基础上进行的侦查,先有立案,后有侦查。5、终结处理不同补充

4、侦查终结后,补充侦查机关都应向原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机关移送补充侦查报告,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和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原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作出撤消案件决定,或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员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指出的是,六机

5、关那个规定第27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68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员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但是这个取消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6、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

7、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三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

8、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

9、个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建议”的职责。(五)补充侦查问题争论的焦点有1、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对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有争论的。2、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3、要不要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4、要不要取消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5、如何处理补充侦查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二、主题部分(一)、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对院部委规

10、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作出上述规定,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而,主张在阐述补充侦查的种类时,只讨论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不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也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是无权否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某项内容,是越权行为,因为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

11、使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的职权;第67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职权,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所以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不具有发效力的。(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方式;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退回补充侦查,什么样的情况下又应该自行补充侦查,因而影响了补充侦查制度的正确适用。有的学者认为,结合人民检察

12、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和267条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欠缺的3与量刑有关的自首、立功等重要事实未查清的4主要证据收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威胁、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收集取证5违反回避制度要求6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的学者认为,考虑到职权上的分工和司法资源的实际配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可以界定为1案件整体事实大致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大部分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个别案件事实、情节尚需查明,或有个别证据不足,有矛盾,或不具有可采性,为保

13、证公诉质量,可以自行补充侦查2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简单,补充调取的证据易取的3、案件经过一次退补后,公安机关补侦的事项未达补侦目的,或未进行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4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的认定上产生严重的分歧,难以统一的5在审查起诉的发现侦查人员认定案情、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倾向性,退回补充侦查难以保证案件补充侦查质量的6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认为有自行补充侦查必要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原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如仍由原侦查机关(部门)继续侦查已不妥

14、,或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仅需要补充一些辅助材料时,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公诉部门可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三)要不要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理由有1、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侦查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2、退补可以使检察机关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上;3、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不仅不利于查清和突破案件,而且易滋长侦查机关的懈怠情绪,侦查机关正好可以藉以推诿自身承担的职责;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使证据的收集职能与审查运用职能混淆,使得原本明确的分工变得不明确。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保留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理由有1、公

15、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应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退查,而应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对那些需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关当事人容易查找,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2、检察机关要认识到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自身侦查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往往存在“不情愿、不主动、不积极、不深入”的“侦查懈怠”现象,补充侦查不彻底、不符合要求,甚至将退补的案卷材料原封不动再次移送检察机关,以致启动二次退补程序,导致诉讼拖延,最后只能作存疑不诉,影响了诉讼质量,削弱了法律威严

16、。(四)要不要取消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理由有1、加剧控辩双方矛盾激化,损害司法公正;2、无休止超期羁押被告人提供了正当的法律依据;3、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4、不利于提高控方工作的严谨性和责任感,并可能助长其惰性心理。也有有学者认为应当保留,理由有1、有利于控方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提高控诉的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2、法庭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并非完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有的案件是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新情况。(五)如何处理补充侦查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地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

17、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的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但究竟要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还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案件必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就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点草率并有放纵犯罪之嫌。也有学者认为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有些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已经可以确定此案证据不足,特别是证据已经灭失,证人死亡或去向不明。再次补充侦查对补充证据也于事无补,相反,若退回补充侦查反而会无故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侵犯人权事件,严重者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动用

18、刑讯逼供来获取非法证据。三、总结部分(一)、在分析讨论了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后,笔者认为,院部委规定是无权否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某项内容。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对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的方式进行限制,而不是取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它无论从语法结构、逻辑关系,还是从立规本意上,旨在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但可以根据前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根据需要将案件一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通知是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紧密相联的。只有将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完整地领会其内涵,

19、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正确结论。(二)、在分析讨论了审查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后,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补充侦查的功能与作用。(三)、在分析讨论了要不要取消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后,笔者认为,应当保留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权,这样有时可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四)、在分析讨论了要不要取消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后,笔者认为,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诉讼理论上可能存在某些问题,但是其也有存在的理论基础,尤其是更深厚的司法实践基础,我们对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在当前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言废。(五)在分

20、析讨论了如何处理补充侦查与存疑不起诉后,笔者认为,其中“可以”二字其实是指进行一次补充侦查,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如果没有达到起诉标准,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总而言之,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惜字如金,但补充侦查也要承担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理念的责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发挥它应有的、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四、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

21、学出版社,2007年2月。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4、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5、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0月。6、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9、陈卫东、刘计划法律文书写作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10、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11、董微退回

22、补充侦查制度,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7月第4期。12、杨勇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下)。13、黄文臻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湘论坛,2006年第3期。14、云山城完善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5、王培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月(上)。16、李元勇、简华春论取消庭审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8月第4期。17、曹素馨补充侦查制度的利弊及完善之思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6期。18、孙哓玉论我国的补充侦查,法

23、制与社会,2009年1月(中)。19、楼笑明、吴永强退回补充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检察日报,2010年9月第03版实务。20、胡媛媛公诉工作中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2008年12月。21、李哲兴盛诉讼中的诉讼及时原则,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4年8月第12卷第4期。22、田嫄补充侦查造成的超期羁押问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4月第2期。23、张桂芳试论存疑不起诉,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03期。24、姜福延、解景珠刑事补充侦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25、左德起、韩阳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3年6月第11卷第3期。26、黄烨论补充侦查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27、朱巧红庭审阶段补充侦查之我见,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30卷第2期。28、刘生荣、蔺剑、张寒玉刑事不起诉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29、余澳侦查终结制度改革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6卷第2期。30、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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