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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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应急预案编号: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 年修订版)编制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版 本 号: 20154目 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事件分级 .1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4 工作原则 .4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4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41.4.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41.4.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51.5 适用范围 .5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5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62.2 市

2、环境应急办职责 .62.3 成员单位职责 .72.4 专家组职责 .92.5 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103 预防和预警 .113.1 预防 .113.2 预警 .113.2.1 预警分级 .113.2.2 预警发布 .123.2.3 预警行动 .1354 信息报告 .13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3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35 应急响应 .145.1 分级响应机制 .145.2 应急响应程序 .155.2.1 I、 级应急响应 .155.2.2 级应急响应 .155.2.3 级应急响应 .16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65.3 应急处置 .165.3.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

3、 .165.3.2 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175.3.3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 .175.4 指挥与协调 .185.5 扩大应急 .185.6 安全防护 .19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95.6.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195.7 信息发布与通报 .195.7.1 信息发布 .195.7.2 事件通报 .195.8 应急终止 .205.8.1 应急终止条件 .205.8.2 应急终止程序 .205.8.3 应急终止后工作 .206 后期处置 .216.1 事件调查 .216.2 总结评估 .216.3 善后处置 .2166.4 保险 .227 应急保障 .227.1 应急队伍

4、保障 .227.2 资金保障 .227.3 物资保障 .237.4 技术保障 .237.5 交通运输保障 .237.6 医疗保障 .247.7 应急能力评价 .24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247.8.1 宣传 .247.8.2 培训 .247.8.3 演练 .258 附则 .25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5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258.3 区域间沟通与协作 .26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268.5 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268.6 预案实施时间 .268.7 名词术语定义 .279 附录 .28附录 1 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9附录 2 市环境应急指挥

5、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0附录 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33附录 4 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34附录 5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35附录 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371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

6、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2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3)因

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3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

8、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9、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4(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

10、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5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

11、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和各区政府的职能作用。61.4.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区

12、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再由市政府组织处置。1.4.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与相邻辖区政府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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