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