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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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20132018)目录刑事依法惩治逃汇犯罪,维护外汇管理制度 .3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外贸监管秩序 .5依法制裁合同诈骗犯罪,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 .8商事注重审查外商投资涉负面清单因素,突出市场的自主灵活性 .11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促进自贸试验区仲裁制度良性发展.14合理运用域外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正确认定合同主体 .17金融注重审查未来债权的合理可期待性与确定性,明晰新型商业保理模式的法律边界 .20明确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审查原则,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 .23规范境内外投保限制条件,彰显平等保护理念 .262知

2、识产权合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29妥善采用诉前行为保全,彰显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2民事公正裁决违法违约合同纠纷,依法保障涉自贸试验区房地产交易 .34海事海商妥善处理涉跨境破产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37创新境外证据采集方法,打造自贸区“互联网+审判”新格局 .39行政明确“互联网+”商务模式下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 .42明确其他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的效力范围,规范对劳动用工的行政管理 .44执行依法稳妥执行涉案飞行器,保护债权人权益及时兑现 .47通过网拍妥处九处房产,全力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 .493依法惩治逃汇犯罪,维护外汇管理

3、制度波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尼某、陈某逃汇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波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驷上海公司” )系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2 月至 11 月,波驷上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尼某(伊朗伊斯兰国籍)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向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提交该公司与萨赫勒石油波斯湾发展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工程船等售货合同、发票等材料,收取外汇资金,后又向上述银行提交该公司与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发票、虚假提单等材料,由波驷上海公司总经理陈某根据尼某的指令将上述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涉及资金

4、11 笔共计10,815,027.43 美元。【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从境外收汇及向境外付汇,属于我国外汇收支范围,无论实际操作中先收后支还是先支后收,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及刑法逃汇罪的约束。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付汇所依据的提单虚假,付汇缺乏真实存在的转口贸易,其行为符合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且从客观上造成了我国转口贸易额在外汇统计上的虚增,扰乱了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4法院作出一审判

5、决,判决波驷上海公司、尼某、陈某犯逃汇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一审判决作出后,尼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鼓励金融创新,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并非意味外汇收付均不受管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强外汇管理的重要意义从最初的保证国家外汇储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逐步向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保障人民币汇率稳定、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行等方面侧重。本案系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后首例涉外刑事案件,是较为典型、复杂的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从涉案金额、行为的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予以综合评判本案被告

6、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汇罪,判决明确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外汇管制差异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即金融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5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外贸监管秩序泰格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国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基本案情】2007 年 2 月,被告单位泰格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 )的投资人、原总经理王国明在该公司进口皮革助剂、制革机械设备零件等货物过程中,决定低报价格走私进口,并指使员工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合同等向海关申报。2011 年 4 月,王国明转让泰格公司股权并辞去公

7、司职务,但仍实际控制公司,并要求公司继续采用上述低价报关的方法走私进口货物直至案发。2008 年 1月至 2010 年 3 月,被告人曹翔受王国明指使制作上述虚假单证,此后曹翔将该方法传授给继任者被告人刘森,由刘森继续采用相同方式向海关申报。经核定,泰格公司、王国明走私进口上述货物共计 728 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66 万余元,曹翔、刘森分别参与偷逃应缴税额 675 万余元和 746 万余元。2013 年 4 月 1 日,被告人曹翔、刘森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走私事实;当日,被告人王国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泰格公司退缴税款 900 万元。【裁判结果】上

8、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明作为被告单位泰格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翔、刘森分别作为泰格公司其他6直接责任人员,在该公司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进口货物,共计偷逃税款 1866 万余元,其中曹翔、刘森分别参与偷逃税款 675 万余元、746 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明系被告单位泰格公司的投资人,在该公司走私犯罪中起决策作用,且系非法利益的直接获益人,系主犯;被告人曹翔、刘森受指使制作虚假单证,在该公司走私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未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系从犯

9、。曹翔、刘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泰格公司主动退缴部分偷逃税款,国家税款损失得到部分挽回。王国明被逮捕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但泰格公司和王国明不具有自首情节。第一,王国明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且到案之初否认实施走私犯罪行为,被逮捕后才如实交代。第二,曹翔、刘森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代表被告单位的意志,其也未经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权投案自首,故曹、刘二人的自首不能及于被告单位。第三,王国明主动交代其离职后实施走私犯罪的相关事实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系同种罪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泰格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 1870 万元;被告人王国明犯走私普通

10、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曹翔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走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7本案是自贸区成立以来,上海一中院审理的首起涉自贸区走私案件,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对此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本案系一起以低报价格、伪造单证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件,实践中以此种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案对于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案涉及到走私案件中自首的认定、主从犯的区分以及从宽情节的把握等疑难争议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上海一中院严格依

11、照刑法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具体表现,对各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作了全面细致的认定,并通过裁判文书予以展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8依法制裁合同诈骗犯罪,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国建” )于2010 年 2 月 8 日注册成立。被告人陈家欣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成为潍坊国建法定代表人。同时,陈家欣亦控制山东雷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雷奇” ) 、山东国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弘” ) 、青岛国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建” )等企业。被告人

12、赵福伟系潍坊国建财务总监。被告人陈家欣为在青岛承接建筑节能项目,于 2014 年成立了青岛国建作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的项目公司,但青岛国建无资金及资产。同期,潍坊国建出现资金短缺,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且拖欠大量外债。同年 4 月至 10 月,陈家欣伙同被告人赵福伟将伪造的相关项目合同、政府部门回执及他项土地权利证明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被害单位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 ) ,谎称潍坊国建取得了青岛市政府推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回款及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向远东公司“借款” ,从而骗取远东公司的信任。同年 10月 15 日,潍坊国建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远东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人

13、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由远东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潍坊国建发放贷款 5,700 万元。同月 27 日,潍坊国建9和远东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支付监管协议 抵押协议和保证协议等。同年 11 月 6日,潍坊国建骗得远东公司 5,700 万元,上述资金中除有 714 万元被用于支付远东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外,余款被用于为山东雷奇归还贷款、提取现金、划转给马海波等数十个自然人、划款至山东共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造成远东公司实际损失 4,986 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单位潍坊国建公司、被告人陈家欣、赵福伟的行

14、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家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赵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远东公司 4,986 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决:一、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二、被告人陈家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 100 万元。三、被告人赵福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 4986

15、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被告单位注册地系上海自贸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在与被害单位远东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过程中,10通过购买、制作伪造的投资项目合同和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协议,取得被害单位信任,骗取巨额钱款,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审判,给假借合同订立、履行等合法形式骗取他人财产、谋取暴利的合同诈骗犯罪以严厉打击,对维护上海自贸试验区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犯罪手法较为典型,对企业日常资金、贸易往来中的风险防控也具有较高的法律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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