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省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 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章程;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四条 基金会
2、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算管理及财务权限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是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和基金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注重实效,- 2 -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积极稳妥,确保重点。第六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基金会财务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根据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草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七条 预算的调整变动必须经过理事会和理事长批准,方可实施。财务人 员应
3、及时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一旦发现预算可能不足,应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补充预算。在理事会审议通过补充预算之前,如确实需要发生支出,应由理事长先做审批,并尽快召开理事会审批补充预算。第八条 基金会预算内的支出,按照基金会章程、捐赠协议要求,由受益单位、 奖助学金管理部门、奖金评审部门等提交奖励资助审批申请,由秘 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无预算的特殊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活动时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政府和学校资助、原始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收入、其他收入等。第十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由基金会财务
4、统一组织收取,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 账,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规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 3 -有效的票据。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监控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合理安排好资金收付。对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以国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形式存放;或经理事会批准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确保资金保值增值。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成本、筹资费用成本和其他费用成本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
5、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损失等。第十四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第十五条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6、使用。- 4 -第十六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按照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捐赠物资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各项投资余额、 应收及 暂付款项、借出款和存货等。(一)现金的管理。基金会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存款的结算。现金由出纳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现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津贴、劳务费、 奖金、讲课金、差旅费等费用。现金管理要做到日结月清,不得违
7、反现金使用的规定。(二)银行存款的管理。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基金会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基金会对部门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对形成时间较长的应收及暂付款要加大清理力度。基金会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 5 -核销坏账损失。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和材料由财务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的总账及明细账,实行资产清点盘查制度,做到资产的账账
8、相符、账物相符。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 10 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 5 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基金会固定资产不预留残值,不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是指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十一条 基金
9、会不得为个人和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 6 -况说明书。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基金会事业发展状况,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接受捐赠的收入,资金使用的构成,在管理中的经验及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等。基金会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写财务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
10、理登记手续。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 事有权通知财务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经理事会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公布。第八章 附则- 7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 应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章程 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2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