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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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 年版)一、关于间接申报原则(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前添加

2、“ ( JW) ”(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付款人/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2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前添加“ ( JW) ”(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 “付款人/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

3、常驻国家或地区。(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 ,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 、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3)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

4、收款人名称” 前添加 “(JN) ”(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当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3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境内收款银行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字样。

5、当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时,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非居民,则应当要求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4.“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境外居民 ”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5.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应根据真实交易性质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不考虑

6、业务合规性。4(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1.个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根据细则第五条,个人居民身份在实践中按照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即,持有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2.关于驻华机构身份的认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其中,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为“IOS(国际组织(中国注册) ) ”。3.关于境内银行“ 离岸业务部”及其客户身份的认定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为

7、境内银行的内设部门。在“离岸业务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分别按照其注册地和有效证件判断其居民/非居民身份。(三)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1.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收款人实际从境外收到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含国内银行扣费和国外银行扣费) 。其中, “收入款币种”为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而非客户入账的币种;“收入款金额”为实际从境5外收到的金额,而非扣除银行费用后贷记客户账的金额。 “收入款金额”应大于等于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和其他金额之和。2 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币种及金额” 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及金额。其中, “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

8、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中提取数据时,可提取“汇款金额”,也可提取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 。3 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中的“付款币种及金额 ”指付款人支付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可能包含境内银行费用。 “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指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币种及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 实际付款金额”小于或等于“ 付款金额 ”。4.关于境外结汇和境外购汇中收付款币种的确定。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

9、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 “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 ,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6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 *(币种)结汇”。反之,境内主体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境内银行收取其人民币款项并代其进行境外购汇,之后款项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购汇, “付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应申报为实际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而非境外购汇国家(地区) ,交易附言需注

10、明实际交易性质、购汇国家(地区)及购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购汇”。二、专项业务申报(一)关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交易的申报1.场内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场内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将交易资金通过交易所账户与居民交易商完成清算。该模式下,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资金拟进行的交易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 等项下。2.场外清算模式下现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场外清算是指非居民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通过交易所账户进行清算,而

11、是由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商双方自行清算。该模式下,相关居民交易商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7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 “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项下。3.期货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报期货交易所涉外交易主要指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等非居民通过境内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模式下,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在与非居民交易商发生资金收付时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如买卖期货合约,则申报在“724000-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入/支出” ;如交割

12、基础标的,则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 “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 “522-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等项下。4.交易所收到非居民交易商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非清算资金时,交易所应作为申报主体,按照实际交易性质选择相应交易编码申报,如现货交易佣金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如为期货合约交易佣金,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二)关于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开展涉外收付款资金集中收付业务(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的跨国公司总部/主办企业/财务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企业)应在跨境交易

13、环节(即在实际8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集中收付企业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 ,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或实际收付款机构及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申报时,账号栏位应填写支付机构备付金账号/主办企业国内主账户账号。1.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对于实际收付款不为零的数据,集中收付企业应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涉外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涉外收付款项中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

14、”。对于实际收付款为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的数据,境内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集中收付企业应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申报, “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为“中国”,其他必填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下同) (T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 1)中午12:00 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2.还原数据的申报。集中收付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9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或者

15、实际收付款个人或机构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应保留企业提供或填报的有关凭证 24 个月) ,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对私居民客户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时,若实际对私居民客户的单笔金额低于等值 5000 美元(含)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自身名义进行还原申报;如实际的单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 美元,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以客户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境内银行应按照实际收付业务发生的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

16、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国际收支申报适用上述原则。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 1)中午 12:00 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五个工作日(T5 )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三)关于 QFII、 RQFII、QDII、RQDII 相关业务的申报1.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RQFII 等)在境10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QFI

17、I、RQFII 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或“RQFII”字样。QFII 、RQFII 项下资金在境内与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间接申报。QFII、RQFII 机构名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名录”栏目查询。QFII 项下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申报:本金或买卖证券价差收入汇出境外时申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本金”或“QFII 项下买卖价差收入汇出”;股息或红利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投资股票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1-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股息等汇出”;投资投资基金份额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投资基金份额股息等汇出”;投资债券等其他证券所得收益申报在“322033-短期债券利息”或“322034-中长期债券利息”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 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RQFII 项下资金汇出境外时,参照以上要求申报并注明交易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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