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餐补、误餐补助、单位与外部食堂结算的餐费-涉及个税规定(共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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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企业内部未设食堂,员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业给予的就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公司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是否分摊到个人名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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