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1. 总 则1.1为规范建筑工地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所称建筑工地,包括新(改、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所形成的施工场地。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和村庄三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2. 城 市2.1 清洁化标准2.1.1 建成区工地入口5米范围内应当无渣土和碎砖乱石,工地周边50米内应当无建筑垃圾,施工场地出口外道路100米内应当无渣土污染。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