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合同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合同审核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企业合同审查,分为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审查、交易可行性专项审查、技术支持专项审查及综合审查等多种。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决定合同审查的类型。第三条法律部门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交易可行性审查。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草稿初步审查后,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l )基本符合起草要求、内容比较成熟的,转送董事会进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符合条件批准实施。( 2 )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予审查的合同,按本制度夫定进行合同审查。( 3 )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4 )对暂缓或无需制定的,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第五条合同审查对象一般包括未成立的合同草稿、成立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雏形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l )合同由我方起草且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为准确判断和查漏补缺的需要而进行审查。( 2 )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