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要求第1条 编制*范围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内容、深度和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T50831-20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180-9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河北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专篇编制指南、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章其它条目的规定。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第2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1500至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