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标异议答辩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答辩人南阳市三顾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就被答辩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 “玉宛龙泉”商标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做出下述答辩:1、 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 1.“玉宛龙泉”与“玉泉”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在文字含义上,“玉宛龙泉”中的“玉”是河南省的简称“豫”的谐音,与“玉泉”中的“玉”虽然在音、形上完全相同,但其含义却相差甚远;“宛”和“龙”分别是南阳市和南阳市卧龙区的简称,并非表示“婉转曲折”状态的修饰词;“泉”字虽然在音、形、义上完全相同,但结合其全称可知,“玉宛龙泉”与“玉泉”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并且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含“泉”的商标有119项(其中含“玉泉”的有99项),且均被使用于第33类商品,难道这些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吗?在组成上,“玉泉”商标中含有明显区别于“玉宛龙泉”的图形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玉宛龙泉”与注册商标“玉泉”不构成近似商标。2. “玉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