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作者:李笑冬出处:北京知识产权法律网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