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心)名称:四川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三条 学校(中心)性质:本校(中心)为单位(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类人才。第五条 校址(中心地址):市街号。第六条 学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
2、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 学校(中心)的举办者是单位(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中心)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中心)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中心)2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学校(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捐赠者:单位(或个人) ,金额:人民币万元。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级。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人/期。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中心)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3、。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 人、校长(中心主任) 1 人、教职工代表人等 5 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3 年或 4 年)理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中心主任) ;(二)制定、修改学校(中心)章程和制定学校(中心)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中心)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3第十七
4、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理事长提议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 1/2 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 1/2 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5、。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中心)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校长(中心主任)负责学校(中心)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中心)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心)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4(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五)负责学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第二十
6、三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本校(中心)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中心)的理事长(或校长、中心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
7、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5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第二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
8、 学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学校(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变更学校(中心)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中心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中心)分立、合并,应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审核同意后到四川省民政厅进行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学校(中心)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学校(中心)终止时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四川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6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