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数字东兴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 )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东兴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东兴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所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数据应用及相关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公共平台的,应向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第四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二) 有完善的政务内网或独立内网等信息网络。(三) 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备、专职网络安全维护人员。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共平台,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申请表一份(见附件一) ;(二) 需使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须提交数据提供方出具的授权使用协议书;(三) 属于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还须提交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合同书或委托书等。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公共平台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
3、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窗口在 1 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审批。第八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东兴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组织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 (见附件二) ,并在其上签署意见,报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人;(二)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主管领导
4、;(三) 主管局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四) 如果审批意见为不准予使用的,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不准予使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审批意见为准予使用的,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送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第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收到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部门信息登记,并注册相应用户账号且设置权限。第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东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审批与实施表上实施情况一栏如实填写已注册好的
5、用户账号和权限设置等情况,并在 1 个工作日内报送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归档。第十一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意见和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实施情况制作准予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三) ,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十二条 经审批准予使用公共平台的,由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东兴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注册的用户,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告知变更情况,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在收到测绘管理负责股室转来的变更内容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信息修改。第十四条 测绘管理负责股室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归档材料的收集、管理工
6、作。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公共平台运维部门不可以删除、禁用已建立的用户或擅自启用被禁用的用户。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共平台的安全和稳定,运维部门应针对用户访问公共平台的流量进行统计,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测绘管理股室提交在线地图的流量、地图缓存的流量和标准服务的流量等统计报表,并及时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报告异常流量监控情况。第十七条 为确保及时更新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在每个工作日对上个工作日用户提交的公共标注进行审查,并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提交审查报表。第十八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平台的软硬件设备及网络,及时处理相关设备故障,确保公共平台平稳运行。第十九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按照测绘管理负责股室拟定的培训计划及时开展使用培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十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对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二) 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损毁或失去应用效能的;(三) 来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四) 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东兴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