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工商发201712 号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区工商(分)局、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本局各业务科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严格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防政办发 201762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防 城 港 市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2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 年 11 月 29
2、 日3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 统一 ”制度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7 62 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起草并以我局名义印发实施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3、民政府令第 58 号)执行,遵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公布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三条 由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请政府审议。4报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一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应当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和管理
4、工作。第五条 局机关科室(单位)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办公室报送以下基本资料,进行文字等综合性审查:(一)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档;(二)起草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四)有关背景材料;(五)各方面征求意见的记录。第六条 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需多个业务科室(单位)会签的,由承办机构直接送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会签。会签科室(单位)对草拟稿有不同意见的,在会签时注明。第七条 会签完毕后,草拟科室(单位)应将草拟稿及基本资料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规定;(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一致;(四)是
5、否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材料齐全的,法制科应当在收齐材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 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法制5科向起草科室(部门)一次性告知,起草科室(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拟科室(单位)应当在本局内部会签完毕,将草拟稿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送其他部门按程序会签。第八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超越法定权限、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冲突的,由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
6、(单位)牵头,法制科及相关科室(单位)参加,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后报局领导审定。(二)与我局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单位)和法制科负责协调处理,报局领导审定。(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如果与其他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单位)负责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完毕后,草拟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进行再次审核,并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由起草科室(单位)牵头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后,须经分管副局长会签、局长签发,方可发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
7、审查的,或未经集体审议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和局长不予签发。6第十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和编号。本局规范性文件统一以“防工商规” 作为 公文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例如:2017 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防工商规 20171 号”),并统一印发。第十一条 起草科室(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 日内向法制科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组织论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法制科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部门)应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同步编写解读材料,确保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同时落实政策解读工作。第十三条 已印发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部门)应自印发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连同解读材料一并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在本局门户网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市法制办。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