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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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惠州市农资监管信用评级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管理,促进诚信经营、规范生产,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种子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畜牧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础,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全面系统、简便易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奖惩结合的监管体系。第三条 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农业局成立惠州市农

2、资监管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级领导 小组” ),负责评级 制度制订、评级结果审核等信用评级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市农业局农业综 合行政执法科,负责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资是指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等。2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惠州注册生产或经营农资产品的企业、门市等组织。 第八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根据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

3、部门通过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途径对同一主体的立案数量来确定信用等级。第九条 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依托惠州农业信息网,建立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农资监管平台” ),对农资 生产经营单 位信用信息实 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动态管理。第十条 凡属本制度适用范围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其信用信息均需录入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 惠州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统计表由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后填报,并报市农业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农业信息中心将信用信息录入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一条 农资生产经

4、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 A、B、C 三个等级。农资生产经营单 位的信用等级由评级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级并录入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一)A 级评定标准:生产销售产品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年内未被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立案查处的,评为 A 级生产经营单 位,连续 3 年评为 A 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奖惩红名单。3(二)B 级评定标准:各生产经营门市一年内因同种非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评为 B 级。(三)C 级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 C 级企业,连续3 年评为 C 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

5、奖惩黑名单。1、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因违规生产销售禁用农、兽药,饲料等被立案查处的;3、一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或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查证属实,或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重大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被立案侦查的。第十二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A级或 B 级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上款所列情况,需要降为 B 级或 C 级的,由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范程序做好信用信息更新记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将更新记录输入农资监管信息

6、服务平台,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将自动显示降级结果。B 级、 C 级农资 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达到 A 级标准时限后,由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评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其信用等级将升级为 A 级。第十三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变更后,由领导小4组办公室向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信用等级降级或升级告知书。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对降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调查回复。第十四条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实行农资信用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 A 级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强化

7、B 级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管 C 级生产经营主体。第十五条 对 A 级经营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1)连续 3 年评为 A 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奖惩红名单。(2)在年检(审验)、验照时,符合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审验)、验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3)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4)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5)通过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惠州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等网站公

8、开良好信用记录;(6)享受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第十六条 对 B 级经营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5(1)通知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3)原则上二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4)通过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公开违法记录。第十七条 对 C 级经营主体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1)通知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2)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

9、重点检查主体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做好回查记录;(3)不得参与各类荣誉评比;(4)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事项申请;(5)通过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惠州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等网站公开违法记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6)连续 3 年评为 C 级企业,上报惠州市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录入惠州信用联合奖惩“黑名单 ”公开曝光,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对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其采用淘汰机制。第十八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被评为 B 级后,一6年内不得调整升级为 A 级,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第十九条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被评为 C 级后,二年内不得调整升级为 A 级,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跟踪监督,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市评级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 8 月份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农资信用评级工作情况,审议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升级申请等事宜。第二十一条 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二十二条 惠州市农资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由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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