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深圳市“一街道一快检车”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一街道一快检车”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经费,牵头组织采购社会(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提供的快检车快检等服务。快检车具体运行和快检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交由各区食药局承担。第三条 快检车主要用于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快检,也可用于执法执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民生微实事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不得用于个人用途。第四条 快检车的外观标识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食药局 ”)统一规定,不得更改。快 检车车型和车辆内
2、部结构,可根据实际需求,由采购方自行决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辖区内的车型应尽量统一,原则上不得超过 2 种车型。第五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内设技术支持、质量控制等部门,制定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快检工作流程,保证快检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章 快检车辆管理第六条 快检车由运营服务商安排人员驾驶,实行专人负责制,每辆快检车需确定一名负责人,每周对车辆安全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第七条 快检车需保持车容整洁,未使用时应停放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运营服务商指定地点。第八条 快 检车需配置 GPS 定位系统,可动态显示快检车状态(如车辆停放、运行和检测时的 GPS 位点)。GPS 数据应与市食药局检测系统对
3、接。第九条 设立快检车管理档案。快检车执行任务时,应做好纸质或电子登记。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导致快检车无法使用时,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填写记录。车辆负责人每季度对车辆档案、用品、行驶记录等情况进行盘点。第十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做好车辆保险、年审、维修、保养、清洗等工作,以及车载快检设备和相关物资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快检产品管理第十一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采购的快检产品需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药局等机构公布的已评价符合要求的快检产品目录内。(二)其他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广东省食药局或市食药局发布的评价技术规范评价符
4、合要求的。(三)其他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按照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行发布的评价技术方案评价符合要求的(评价技术方案需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的评价技术规范制定)。(四)当有监管需求,且以上几条均不符合时,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先按照市食药局发布的评价技术方案对所需的快检产品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要求后,再向市食药局提出快检产品评价申请,由市食药局组织评价机构对相关快检产品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采购快检产品时,应做好快检产品验收工作,快检产品的验收分为一般性验收和技术性验收。一般性验收主要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标签、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进行验收;技术性验收指标主要有检出限要求、
5、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检测时间等。第十三条 市食药局每年组织抽评快检车运营服务商的在用快检产品。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快检产品,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立即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快检产品在使用完毕后应放置于专门的试剂存放柜和设备存放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用人员领用须做好登记。第十五条 快检产品若发生故障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维护人员,维护完毕后需记录有关情况。第四章 快检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每辆快检车配备不少于 2 名快检人员,快检人员需持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广东省农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员证(含快检技术资质)。广东省农业厅未组织培训考核期间,快检车
6、运营服务商需自行组织具有相等水平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七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应制定考勤制度。工作期间,快检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运营服务商的管理。如遇紧急事件,快检人员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应急加班。第十八条 快检人员执行快检任务时,须统一身穿“蓝马甲” ,并保持个人仪表得体,衣物干净整洁。快检人员执行匿名购样快检等特殊任务时可不穿“蓝马甲” 。第十九条 快检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部署执行快检任务,不得使用快检车从事快检车运营服务以外的检测活动。第二十条 快检人员执行快检任务时不得将快检任务的具体信息(包括抽检企业、被抽检产品种类、抽检项目)提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
7、条 快检人员应遵循快检设备操作规程,快检完毕后清理快检设备和操作台面,将快检设备、配件工具和耗材试剂归放整齐。第二十二条 快检人员应妥善保管快检信息,不得影印、上传网络、外泄或作他用。第五章 快检任务实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制定年度快检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条 快检人员应现场出具快检结果,并由受检单位签名确认。第二十五条 快检结果呈阳性时,快检人员应告知受检单位暂停生产经营该产品。对于快检阳性的食品,快检人员应及时通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抽检。对于快检阳性的食用农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快检人员将相关食用农产品带回实验室开展对应快检产品的快检项目的
8、定量检测。第二十六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过程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等应采取适当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第六章 快检数据管理第二十七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对快检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需当日将快检信息录入快检数据库,并保留数据接口,可将快检数据对接入市食药局检测系统。第二十八条 快检结果应如实记载,禁止随意删改。运营商对快检数据应做好保密工作,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将运营数据及资料外泄。第二十九条 快检车运营服务商需每月对快检数据进行分析,并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产品部署专项任务开展治理。第七章 第三方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区食药局应委托社会(第
9、三方)监理机构对快检车运行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公正评价。快检车运营服务商需无条件接受。第三十一条 社会(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对快检车及快检工作的总体情况、现场抽检条件、抽检过程的规范性、结果信息报送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监理机构开展的监督评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式:跟踪日常监测数据、实地核查、质量监控等。质量监控的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式:采用质量控制样品、现场人员比对、现场试剂比对等。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药局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快检车的外观规定2. 车辆使用登记表3. 车辆日常管理巡查登记表4. 快检设备领用登记表5
10、. 快检设备维护记录表6. 快检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7. 快检人员着装要求8. 抽检工作方案参考流程表9. 快速筛查抽样检测结果记录附件 1快检车的外观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公务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验工作的通知(深车改办2016 18 号)要求(以下 简称通知),车辆的外观底色为“ 白色” 或“银色”;车 体左右两侧喷涂/张贴“深圳食品药品监督”标识 、“食品安全快速 检测”字样及花纹;车头盖喷涂/ 张贴“ 深圳食品药品监督”标识;标识 和字样为“ 公安蓝色”,字体采用文鼎大黑体。小型依维柯附件 2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发生费用出车时间出车前公里 数目的地 车辆使用事由 用车人 驾驶员加油费 过路费 停车费 其他 小计返回时间 返回公里数 备注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年 月 日 时 分 km 年 月 日 时 分 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