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三中心小学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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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山市三中心小学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条:学校确定小树长成挺拔为校歌,每年举行艺术节,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学校确立“全心全意为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

2、展服务”的办 学理念,明确了“ 以德立校、依法治校、 规范理校、厚实内涵”的办学思路,坚持以“ 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师资优良、质量满意”为办学目标与办学追求,努力让每一位教师都得到幸福成长,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全面发展,让学校每一学年都得到点滴进步。第五条:学校近期目标:狠抓“四个一流” 即: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设施、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质量。第六条:学校校风为:团结、文明、求知、奋进,教风为:热忱、 严谨、细致、求实,学风为:诚实、勤奋、活泼、守纪。第七条:学校为公立中心小学,学制为六年制。第八条:确定每年的 9 月 10 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一节 校长第九条: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聘

3、命。第十条: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第十一条:校长的职责:(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校长的权力:(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三)奖惩权:校

4、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第十三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后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意见方面的工作。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第十四条: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团队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教育科研;教技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装备。职

5、能部门设主任 1 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学校职能部门人员,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报市教育局和开发区城乡局审核后由校长聘任。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市教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领导。第四节 下辖单位第十六条:学校下辖单位有一所幼儿园。幼儿园设园长 1 人,由校长聘任。第五节 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七条: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

6、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劳动、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学生常规管理。学校德育处担负德育工作的责任。第十八条:学校按国家和省教委制订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知识、兴趣、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第二十一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导处在优秀

7、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第二十二条:由校长室会同德育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班主任。积极开展年级组各项活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第二十三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昆山市教育局教学六认真要求,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经常检查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执行国家和苏州市考试制度,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第二十六条:学校附属幼儿园按上级的有关文件法规,根据学生的特点,切实做好学前教育

8、,为素质教育打下基础。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做好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做好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第六节 总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第三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决算,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总务部门制订计划,合理进行校园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加强

9、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第三十三条:后勤工作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第三十六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教代会或召开座谈会采用无记名测评方式评议干部。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大会按照有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

10、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决议。(二)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工会委员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第三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四章 教师、职工管理第

11、四十条: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第四十五条:学校编制内人员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奖金实行考核奖励制,编制外人员实行临时工

12、资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对教师、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以奖金、聘用挂钩。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退教协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

13、管理学生学籍。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党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儿童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服务的重要力量,团组织、少先队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四条: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五条: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昆山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昆山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昆山市三中心小学。第六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昆山市三中心小学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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