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第二讲 家庭保护一、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开始,父母离婚不能使任何一方丧失监护资格;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家庭保护共7条,家庭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一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残害(溺婴等)、迫使早婚或订立婚约等。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未成年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