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征求意见稿073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监管工作,保证药品在物流环节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医药物流现状及发展要求,制定浙江省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申请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企业的验收。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企业应实行质量受权人责任制,必须明确质量受权人并保证其具有行使质量否决权和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等职权。第四条 企业应设置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第五条 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药品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