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考点1】企业产权转让()1.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审计评估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3.确定受让方(1)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 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