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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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及记录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长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2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长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合并、分立

2、、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 则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 、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发起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机构名称

3、、地址中文全称: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行简称: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英文全称: Fujian Yongchun Zhangnongshang County Bank Co.,Ltd 英文简称:Yongchun Zhangnongshang County Bank本行注册地址:永春县 823 东路商业大厦一楼店面。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行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是由企业法人自愿出资,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

5、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则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5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本行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

6、营,积极支持“三农”经济、社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城乡居民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本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6(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从事同业拆借;(七)从事银行卡业务;(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按照国

7、家有关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第十四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行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总股份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六条 本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一次性缴足,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

8、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如下:7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注册号1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 53 号信合大厦 A-B 幢 3506021000204302 永春南利针织有限公司 永春县榜德工业区 3505251000101253 铭宇(永春)建材有限公司 永春县东关镇溪南村民组 3505251000202074 斯兰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五里经济开发区 3505821000331325 峰和(福建)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 3505821001217276 永春县远大广播电

9、器有限公司 永春县云龙桥头(美湖大厦) 3505251000046947 福建兴隆香业有限公司 永春县达埔镇白沙口工业区 3505251000232018 福建省泉州宏裕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桃溪路 171 号 3505251000103109 福建泉州南风文化城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贤鸾大厦八楼 350500100008653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份数(万股)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时间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00 货币 51 2015 年 9 月 9 日前永春南利针织有限公司 1000

10、 货币 10 2015 年 9 月 9 日前铭宇(永春)建材有限公司 900 货币 9 2015 年 9 月 9 日前斯兰集团有限公司 700 货币 7 2015 年 9 月 9 日前峰和(福建)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700 货币 7 2015 年 9 月 9 日前永春县远大广播电器有限公司 500 货币 5 2015 年 9 月 9 日前福建省泉州宏裕贸易有限公司 400 货币 4 2015 年 9 月 9 日前福建兴隆香业有限公司 300 货币 4 2015 年 9 月 9 日前福建泉州南风文化城有限公司 300 货币 3 2015 年 9 月 9 日前10000 100合 计 其中:货币出资

11、 10000万元人民币。8第十七条 本行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份,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持

12、有股权证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五)股权证的编号;(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二十一条 股权证须经本行董事长签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介绍信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9证。第二十三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五)股权质押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信息。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13、要,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增发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10(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二十六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本行减少资

14、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五)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本行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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