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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通信费用管理规定报销范围第一条 电话话费 :集团各 单位的办公电话、集团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以上领导的家用电话。第二条 手机 话费:集团业务经 理以上、地区公司经理助理以上职务的员工、部分有业务需要的主管、因有特殊业务 需要经书面请示获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批准报销手机话费的一般员工。报销标准第 三 条 集 团 、地 区 公 司 各 单 位 办 公 电 话 的 报 销 标 准 按 每 年 的 行 政 费 用 预 算 的 标 准 执 行 。第四条 集团总经 理助理级以上、地区公司 总经理助理级以上领导家用电话(每位领导限两部)可由集团报销,标准 为 300 元/ 月/部。第

2、五条 手机话费:(1)集团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地区公司 总经理助理级以上 领导:1000 元/ 月;(2)部门经理、副经理级:500 元/ 月;(3)经理助理级:400 元/月;(4)有业务需要的主管级员工:不多于 300 元/月;(5)原则上一般员工不予报销手机费,但有特殊 业务需要且 对外联络工作量大的一般员工:不多于 200 元/月;(6)董事会专职秘书、助理因工作关系,手机话费可按每月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7)秘书:200 元/月;(8)司机:120 元/月。报销审批第六条 集团总经 理助理级 以上、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以上领导家用电话的报销,不另行审批。第七条 集团 (地区公司)经理助

3、理级以上领导手机费用的报销,自集团(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任命通知的当月起,按 规定的标准报销手机 费,不用另行申 请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报销手机话费的员工必须认真填写“员工报销手机话费申请表”,详细写明所负责的对外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 业务及业务联系部 门等,由本部 门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预算内的送集团(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 门第一负责 人审批;预算外的由集团(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人事部 门报 集团(地区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第九条 手机费用报销起始期限:原则上自集团(地区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开始报销;当月 15 日之前批准的,可

4、 报销当月的手机 费用,当月 15 日(含 15日)之后批准的,由下月开始报销 其手机费用。第十条 集团 、地区公司领导秘书及司机(包括二级公司的司机)手机费用的报销,根据行政人事部门聘用的当月起(手机费用报销起报期限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按规定的标准报销手机费,不另行申请 和审批;因特殊业务需要增加 报销标准的,必 须填写员工报销手机话费申请表另行申请和审批。交费及报销办法第 十 一 条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以 上 、地 区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以 上 领 导 家 用 电 话 的 部 数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汇 总 、其 话 费 由 行 政 人 事

5、部 门 统 一 交 纳 ,话 费 按 每 月 实 际 发 生 额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手 机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以 上 、地 区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级 以 上 领 导 及 由 公司 购 买 配 给 使 用 的 手 机 ,其 话 费 每 月 由 行 政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交 纳 ,话 费 按 每 月 实 际 发 生 额 报 销 。第十三条 自带手机话费报销程序:每月自行交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人事部登记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审核后报销。话费 按每月实际发生额报销。第十四条 每年的 1 月 30 日之前,行政人事部门对上一年手机和领导的家用电话全

6、年话费进行汇总,超出报销标 准的部分,由行政人事部 门统计 后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在其2 月份的工资中扣除(员工每月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不逐月扣;如员工中途离职或解雇时应在离职前一并结清);年累计不足部分不补。其他第十五条 集 团各部门、地区公司、二级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本部门、本公司的手机费用,确实有工作需要时才向公司提出 报销手机话费的申 请, 报销话费的标准应结合员工对外联络的工作量进行核定。第十六条 在公司 报销手机 话费的员工,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手机。不应用手机谈无关业务,因非业务漫游及长 途话费或其他特别服务等而 导致手机超标的费用自理。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时:(1)集团或地区公司经

7、理助理级以上领导因公出差、出国,当月的手机费用超标的,可由其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 门审核, 报集团(地区公司)行政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报实销。(2)随着集团业务的发展,集 团或地区公司经理助理级以上 领导因公委派,兼任集团外地公司要职,需兼顾两地的 业务,在此期 间手机费用两个月 连续超标的(附电话单作为依据),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由行政人事部 门审核,报集团(地区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适当提高 报销标准。(3)交楼期间的当月,确因工作需要,需提高手机报销标准的(只限当月),可由其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 门审核, 报地区公司行政副 总经理批准后,适当提高报销标准。第十八条 批准报销手机费用的员工自行保存话费单并须送行政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员 工经集团、地区公司领导批准报销的手机费用标准,在本集团内部各单位之中调动后仍有效,不再另外申 请审批。 员工升职按新职务标 准执行。第二十条 试用期员工(含未转正的大学生)转正后方可申请报销手机费。第二十一条 报销手机话费 的员工,原则上必须 24 小时开机待机,最少的开机时间是:7 时 30 分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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