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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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 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 100 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 年 7 月 2 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 月 8 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 5 万

2、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 月 9 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 5 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 1996 年到 l998 年间,共偷税漏税 50 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 50 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 l999 年 8 月 1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3 年,缓|法律;教育 n 网整 j 理|刑 3 年,对该公司判处 200 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

3、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7 年。现问:(2002 年试卷四第 3 题,本题 10 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 l 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 59 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

4、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 5 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 21 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 5 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

5、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18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

6、关规定第 l 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 59 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

7、六机关规定第 21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 29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 l98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8、。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 48 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

9、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 l85 条第 l 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

10、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 l87 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 208

11、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 1999 年 1 月 4 日对刘某(男,24 岁)、张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

12、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

13、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 年卷四简析题第 5 题,本题 12 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 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14、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

15、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 165 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 3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 164 条、本条第 1、2 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

16、理之日起第 10 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 36 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

17、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 36 条和第 165 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 l68 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

18、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l84 条第 2 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 j 育网 h整 g 理|民法院应当在 3 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 237 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

19、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 3 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 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 238 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

20、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 244 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 337 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 m 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

21、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22、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 09 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98 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

23、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6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

24、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

25、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 1997 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 2007 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

26、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27、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

28、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29、.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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